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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新聞發布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北普祕字第102100123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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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關為適時宣導政令,使民眾明瞭各項施政訊息,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    本關新聞發布,依關務長或副關務長指示,由秘書室公關機要股負責協調作業。由各組室或秘書室草擬新聞稿,移請秘書室公關機要股陳核後發布。

三、    作業時間:視實際需要辦理。

四、    定期記者(聯誼)會:

(一)商訂日期:每年辦理至少乙次(將可能日期簽請關務長核定)。

(二)研擬邀請函,經簽奉核可後,繕發各受邀請記者。

(三)記者(聯誼)會當天,由秘書室公關機要股併協辦單位,準備會場及其他應準備事項。

五、    臨時記者會:

(一)奉關務長、副關務長指示,就偶發事件、重大緝案或應業務需要,由各組、室及分關簽請關務長核可後,移秘書室公關機要股協調召開。

(二)擇定時間、地點,由秘書室公關機要股邀請相關新聞媒體記者參加。

六、    撰供新聞稿:

(一)本關重要之徵課、查緝、通關、便民等有關措施之施行,須周知商民者,於簽請關務長、副關務長核可後,以電子檔或傳真發送有關媒體。

(二)各單位自行撰擬之新聞稿,移秘書室公關機要股陳核後統一發布。政字函、公告內容有關之組、室及分關,其主管認有公諸於眾加強宣導之必要者,應立即繕具新聞稿,移秘書室公關機要股陳核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