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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訴案件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北普秘字第106102089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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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暢通本關與民眾申訴管道,提供優質服務,茲訂定本作業流程,受理民眾申訴意見,適時回應與法令之說明, 減少民怨。

二、    本關提供下列免費申訴電話,受理民眾申訴意見:

(一)進口通關業務,免費申訴電話:0800311084

(二)入出境旅客通關業務,免費申訴電話:080031108508003110060800016801

(三)通關大樓服務中心,免費申訴電話:0800311005(下班時間0800311006)。

三、    民眾申訴意見,本關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收件及分類,並依性質區分為二類:

(一)各單位需答覆案件:陳情書、索取可公開之通關資料、業務諮詢、符合法令規定之便民案件轉投,由本關各單位答覆。

(二)各單位參處案件:感謝函、個人理念之陳訴,轉致本關各單位參處。

四、    各單位受理民眾意見專責人員,應立即將收到之申訴案件分送各承辦單位,一般申訴案件各承辦單位應於收到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擬具答覆稿,經其主管核定或視案情轉陳關務長、副關務長或主任秘書核判後,回覆寄件人。

五、    各單位擬具答覆稿時,避免公文用語,宜親切、口語化酌情擬具答覆函,即使礙於法律規定,無法為民眾解決問題,也應婉轉解釋。

六、    民眾申訴意見中,如屬陳情事項,則依「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暨稽催作業流程」之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