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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七十八財字第216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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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現為各機關、部隊、學校既有宿舍使用者,應依左列方
    式辦理:
    (一)座落於繁盛地區者,應由配住機關收回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
          理,非有特別需要不得辦理撥用。
    (二)座落於繁盛地區以外者,應儘速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在處理
          之前,為期管用合一,應由原配住機關依程序辦理撥用。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擬作宿舍用途者,不得辦理撥用,但供左列用途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供公立高中以上學校興建學生宿舍使用者。
    (二)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實施輪調及執行勤務興建宿舍或營舍使用者
           。
    (三)經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核准供各機關、學校興建首長宿
          舍使用者。
    (四)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