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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署人字第1021000057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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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十三條訂定。


第 2 條
一等辦事處公務之處理及各級人員之職責與應遵守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一等辦事處設接管課、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資訊室、
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4 條
接管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及抵稅業務;分
二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接管登記。
(二)國家接受捐贈財產之接管登記。
(三)日據時期會社土地、組合土地之接管登記。
(四)日據時期日人財產及國庫土地之接管登記。
(五)產權清理有關資料之蒐集、證件審查及陳報。
(六)產權糾紛訴訟案件所需資料之蒐集、查詢及處理。
(七)各機關錯誤移交及地方政府誤列移交接管案件之處理。
(八)有價證券之接管與過戶。
(九)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分期付款承購房地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
(十一)他項權利之設定與塗銷登記。
(十二)預告登記之辦理。
(十三)國有房屋標示、變更、更正及消滅登記。
(十四)奉准交換財產之相互移轉登記。
(十五)共有物分割登記。
(十六)代繕出售房地有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書表。
(十七)地目變更案件之處理。
(十八)人民申請復權登記案件之處理。
(十九)國有土地流失後,其所有權消滅登記案件之處理。
(二十)占用人主張依法和平占有取得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二十一)接管登記財產之統計彙報。
(二十二)人民申請塗銷國有登記案件之處理。
(二十三)權利書狀之保管。
(二十四)人民申請發還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二十五)隱匿國有財產給獎案件之處理。
(二十六)國有房地資料總卡之保管及運用。
(二十七)國有土地分戶資料卡之保管及運用。
(二十八)國有房屋分戶資料卡之保管及運用。
(二十九)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卡之保管及運用。
(三十)國有非公用房地產籍卡之保管及運用。
(三十一)國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送管、調借等業務之系統線上登打與
          異動。
(三十二)清查資料之提供及其後續工作之產籍資料異動與抽查。
(三十三)產籍資料異動登錄、抽查、統計分析。
(三十四)產籍資料批次異動案件之登錄作業。
(三十五)產籍系統線上作業查核表之抽查。
(三十六)國有非公用房地管理區分報告表之編報。
(三十七)產籍管理工作數量統計表之編報。
(三十八)國有非公用直接生產用地區分報告表之編報。
(三十九)土地段名代碼表之管理。
(四十)產籍業務改進之檢討與建議。
(四十一)關於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之電腦化。
(四十二)其他有關接管登記、產籍管理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接管與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各項工作。
(二)債權人申報債權案件之處理。
(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涉及訴訟事件之處理。
(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建卡列管。
(五)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異動事項。
(六)移轉遺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等案件之處理。
(七)墊付喪葬費之審核、撥還。
(八)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依法拍賣,有關向法院聲請分配及裁定管
      理費用案件。
(九)聲請裁定公示催告、管理報酬、管理費用及准予變賣案件之處理。
(十)陳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十一)剩餘遺產收歸國有。
(十二)失蹤人財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十三)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統計彙報。
(十四)抵稅財產之接管登記。
(十五)抵稅財產之開帳與建卡列管。
(十六)抵稅有價證券之接管與過戶。
(十七)抵稅財產登記案件之核轉與通知補正。
(十八)抵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之會印。
(十九)抵稅財產之統計彙報。
(二十)關於遺產及抵稅實物管理之電腦化。
(二十一)其他有關遺產及抵稅實物接管事項。


第 5 條
勘測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分二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中,勘查案件之擬訂及執行。
(二)眷舍(村)就地改建等勘查案之通知會勘及領界事宜。
(三)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勘查時間之排定。
(四)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日報表之填製。
(五)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管制表之簽署。
(六)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勘查表之製作與核章。
(七)各機關撥用房地之複查。
(八)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種類之查詢。
(九)非都市土地使用種類之申請編定及同意變更案件之處理。
(十)房地分割案件之處理。
(十一)委請林務機關林木調查案件之處理。
(十二)地政機關分割原圖及書表之認章。
(十三)標售案件之勘查、複查事宜。
(十四)勘查分割數量月報表之處理。
(十五)分算地價之處理。
(十六)分割成果之簽署。
(十七)房地所有權狀之具領與送管。
(十八)土地分割異動之處理。
(十九)有關複丈申請書之填繕。
(二十)函請地政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案件之處理。
(二十一)逕為分割案件權狀之換發及加註事宜。
(二十二)地方政府投資改良未登記地報院取得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二十三)其他有關勘查分割事項。
(二十四)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之擬訂。
(二十五)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之執行。
(二十六)都市計畫擬訂及變更案內,涉及國有土地之處理。
(二十七)各機關函囑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十八)地籍錯誤更正案件之處理。
(二十九)各機關及私人申請國有土地鑑界及複丈申請書之審核。
(三十)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方案之研擬。
(三十一)共有房地協議分割結果之核轉。
(三十二)共有房地協議分割結果報局核定後之地籍分割事項。
(三十三)地籍糾紛訴訟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申領地籍圖及登記簿謄本。
(三十五)地政規費之支領及報銷。
(三十六)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新登記地測量及第一次登記案件。
(三十七)新登記地之接管開帳及輸入電腦列管事宜。
(三十八)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新登記地之規定地價。
(三十九)函請地政機關補辦都市計畫外新登記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
          之編定。
(四十)未登記地辦妥國有登記後,函請當事人洽辦租購事宜。
(四十一)地籍圖重測之領界、會勘與認章。
(四十二)地籍圖重測成果之核對。
(四十三)地籍圖重測異議案件之處理。
(四十四)地籍圖重測協調會議之參加。
(四十五)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及協調結果之處理。
(四十六)地籍圖重測異動及輸入電腦作業。
(四十七)地籍圖重測資料之蒐集。
(四十八)圖籍之保管運用及更新異動事宜。
(四十九)土地重劃案件之處理。
(五十)界址調整案件之處理。
(五十一)關於圖籍管理之電腦化。
(五十二)其他有關圖籍管理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估價標準之擬訂。
(二)估價小組會議紀錄之整理及轉發。
(三)國有財產估價作業之研討及改進。
(四)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之登錄。
(五)影響地價資料之蒐集。
(六)不動產交易價格之調查。
(七)出售不動產、動產價格之查估。
(八)出租不動產租金、權利金之查估。
(九)設定權利價值之查估。
(十)產價異議案件之複查與函復。
(十一)受託代估案件之處理。
(十二)地價資料之管理。
(十三)房地他項權利之計價。
(十四)專案提估案件之辦理。
(十五)關於計價業務之電腦化。
(十六)其他有關計價事項。


第 6 條
處分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標售、標租、撥借用、公用土地管理、讓售業務;
分三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標售國有非公用動產、不動產之簽准。
(二)現狀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報核。
(三)標售公告之登報。
(四)委託標售案之售價徵詢。
(五)標售底價超過稽察限額函徵審計部同意。
(六)開標紀錄之報備。
(七)標售案通知審計部及副知有關單位。
(八)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依限表示是否優先購買。
(九)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依限繳款。
(十)委託標售房地得標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標售動產、不動產之產籍異動事項。
(十二)標售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十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標售。
(十四)銀行同意貸款之簽辦抵押權設定與登記案件。
(十五)國有非公用有價證券之處理。
(十六)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之委託標售。
(十七)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之報核。
(十八)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之登報。
(十九)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之開標紀錄整理與報核。
(二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函報審計部及副知有關單位。
(二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得標人依限繳款之通知。
(二十二)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簽訂契約書。
(二十三)以招標方式委託管理案件之公告、開標事宜。
(二十四)致地政機關設定地上權備查函之核發。
(二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之產籍異動事項。
(二十六)設定地上權糾紛、訴訟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二十七)標租土地之核辦。
(二十八)標租公告之登報。
(二十九)標租開標紀錄之整理與轉報。
(三十)標租案得標人依限繳款之通知。
(三十一)標租訂約之通知。
(三十二)會同得標人點交標的物。
(三十三)標租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關於標售、標租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五)其他有關標售、標租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請撥用案件之處理。
(二)申請借用案件之處理。
(三)奉准撥用、借用房地之處理。
(四)地方政府公共工程需用土地通知派員協調案件之處理。
(五)申請撥用、借用案件先行使用之擬辦。
(六)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勘查及擬辦。
(七)國有財產報廢案件之擬辦。
(八)奉准撥用公用財產之管理。
(九)撤銷撥用案件之處理。
(十)關於撥、借用業務之電腦化。
(十一)其他有關撥、借用事項。
三、第三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售價收入分配預算之執行。
(二)不動產專案讓售案件之報核。
(三)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讓售不動產案件之報核。
(四)其他各類不動產讓售之核辦。
(五)受託或委託併同處理房地之核辦。
(六)已奉准讓售或專案讓售案依限繳款之通知。
(七)產權證及土地、建物權狀之核發。
(八)致地政機關出售房地備查函之核發。
(九)申購人補正、領證之通知。
(十)註銷申購案。
(十一)讓售價格超過稽察限額案之處理。
(十二)讓售不動產之產籍異動事項。
(十三)讓售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十四)工務機關調處畸零地、裡地合併建築案之處理。
(十五)徵詢優先承購案件之處理。
(十六)讓售租用房地分期付款案件之核辦。
(十七)分期付款申請提前繳清案件之處理。
(十八)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更正或遺失補發。
(十九)分期付款之簽約及簽辦抵押權設定與登記。
(二十)讓售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
(二十一)已完成出售之不動產報院備查案。
(二十二)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之核發。
(二十三)國有財產交換產權案件。
(二十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案件之報核。
(二十五)國有放領土地之篩選、報核。
(二十六)關於讓售業務之電腦化。
(二十七)其他有關讓售案件之處理。


第 7 條
管理課掌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孳息收入、被占用地處理業務;分三
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出租案件之核辦。
(二)出租案件終止租約收回補償之核辦。
(三)出租耕地、養地之終止租約後,地價補償之核算。
(四)基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辦。
(五)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之核辦案件。
(六)租賃糾紛、訴訟、訴願案件之處理。
(七)每木調查伐木計畫之編報、函洽及統計。
(八)出租案件之訂約、領約。
(九)國房私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出租案件繼承、過戶、換約、換約續租之核辦。
(十一)出租資料之查復。
(十二)縣市政府移交代管土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三)租約標示變更之通知。
(十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出租案件之核辦。
(十五)關於出租案件之電腦化。
(十六)其他有關出租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及租案租金。
(二)計算過戶違約金。
(三)計算申購案使用補償金。
(四)郵政劃撥單之核對與寄發。
(五)承租人繳納租金(含郵政劃撥單繳納)填開統一收據。
(六)現場代收租金。
(七)出租土地出售異動作業。
(八)催租函之列印與寄發。
(九)欠繳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每日孳息收入報表之列印。
(十一)出租案之租金檔維護。
(十二)郵政劃撥單之產生作業。
(十三)統計孳息收入統計表。
(十四)統計檔之維護作業。
(十五)統計出租房地之孳息收入。
(十六)辦理繳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十七)農林產品之處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租案之孳息繳納作業事項。
三、第三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
(二)被占用案件之訴訟排除。
(三)國有房屋與國有土地上非國有房屋毀損案件之處理。
(四)申請通行案件之處理。
(五)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成果月報表。
(六)追收被私人占建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之月報。
(七)被占用案件使用補償金之計算及通知。
(八)註銷申租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九)註銷申購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十)占用案使用補償金退補之核辦。
(十一)使用補償金之定期通知及追繳。
(十二)追收欠租訴訟案件之執行。
(十三)追收使用補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管理之處理。
(十五)採取土石案件之核辦。
(十六)關於被占用地處理業務之電腦化。
(十七)處理施設水利建造物之申請案。
(十八)處理時效取得地上、地役權之申請案。
(十九)承接他機關業務中有關保安林、經濟林造林撫育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財產管理事項。


第 8 條
改良利用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選。
二、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基本資料之蒐集與初步評估。
三、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儲備與管制。
四、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查、鑑界與界樁埋設。
五、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使用管制變更事宜。
六、辦理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地上物與有關權利協調處理事宜。
七、開發利用可行性評估。
八、開發利用方式之擬訂。
九、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對象之評選。
十、開發計畫之擬訂與報核。
十一、開發規劃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十二、開發進度之管制。
十三、違反開發契約案件之處理。
十四、開發計畫結案報告之擬訂與報核。
十五、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評估。
十六、開發及經營工程之設計、發包與施工。
十七、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工程施工之監督。
十八、開發完成之不動產檢修與維護事宜。
十九、開發及經營工程進度之管制。
二十、開發及經營工程費用帳務、支付憑證、成本結算之處理。
二十一、開發及經營工程環境之維護與美化。
二十二、其他有關規劃及工程事項。
二十三、開發完成之不動產產權登記。
二十四、國有財產經營之規劃。
二十五、市場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與分析事宜。
二十六、經營之可行性評估。
二十七、經營方式之擬訂。
二十八、委託、信託或合作經營對象之評選。
二十九、經營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三十、經營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三十一、違反經營契約案件之處理。
三十二、經營盈餘之分配與繳庫。
三十三、關於改良利用及經營管理之電腦化。
三十四、其他有關經營管理、農林事項。


第 9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應用系統之規劃。
二、應用系統之分析與設計。
三、應用程式之撰寫、測試及維護。
四、有關作業計畫之研訂、執行、審核或督導。
五、作業文件之彙整與建立。
六、各類教育訓練計畫之研訂與執行。
七、其他有關電子作業之規劃、分析及設計。
八、作業程式及資料檔案之管理。
九、輸出入資料之管制。
十、資料管制有關規定及文件之建立及修訂。
十一、週期性作業管理制度及文件之研訂。
十二、電腦系統之建置及更新。
十三、電腦系統之管理與維護。
十四、系統工程之支援及諮詢服務。
十五、電腦系統之操作。
十六、系統安全之管理。
十七、有關網路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維護。
十八、其他有關規劃設計、資料管理及機器操作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研考、管制、事務、出納、財產、工友管理業務
;分二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
(二)公文收發與遞送。
(三)公文繕印、校對及其他例行文書與事項之處理。
(四)檔案管理與維護。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與管制。
(六)上級或國會之交辦案件、人民陳情案、訴願案及其他重要施政案之
      列管與追蹤。
(七)新聞剪報。
(八)公文時效管制與公文查考。
(九)研究發展計畫管制與執行。
(十)研究發展成果彙整與報核。
(十一)行政革新及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與考核。
(十二)各項紀錄彙整與保存。
(十三)圖書資料管理與維護。
(十四)機要文書處理與存管。
(十五)其他有關文書、檔案、研考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營繕工程之辦理。
(二)財務購置、保管、核發、報廢變賣與處理。
(三)車輛調配與維護。
(四)員工伙食團之協辦。
(五)消防安全與環境整潔維護。
(六)各項慶典之籌辦與會場佈置。
(七)員工宿舍之分配、管理及檢修。
(八)本處經管眷舍之改建及輔建貸款事宜。
(九)零用金保管、運用與報銷。
(十)現金收支與保管。
(十一)有價證券及票據收存與保管。
(十二)支票簽發、出納帳冊登記與保管。
(十三)銀行存款報單之核對與簽復。
(十四)員工薪資核算與通知銀行轉帳。
(十五)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及保險費之扣繳。
(十六)公務用動產、不動產管理與維護。
(十七)財產之接管、清查、保養、修理、換贈、報廢及變賣。
(十八)工友(司機)進用、管理、訓練、考核獎懲與工作調配。
(十九)有關文書、檔案、事務、出納、財產及工友管理事宜之電腦化。
(二十)其他有關事務、文書、檔案、出納、財產及工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本處及所屬單位歲入歲出概(預)算之審查及編報。
二、本處及所屬單位分配預算之編報、執行及督導。
三、本處及所屬單位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核轉。
四、本處及所屬單位申請經費流用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之核轉。
五、本處及所屬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及監標、監
    驗。
六、本處及所屬單位專案經費之會核。
七、本處及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案件之檢查。
八、本處及所屬單位經費報銷之複核。
九、經常性經費支出之審核。
十、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記帳憑證之編製。
十一、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簿籍之登載。
十二、本處及所屬單位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報告之審查及編
      報。
十三、本處及所屬單位決算報告之審查及編報。
十四、會計簿籍、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之整理、裝訂及保管。
十五、對所屬單位會計事務處理之輔導、檢查。
十六、上級機關業務檢查之配合進行及辦理情形之申復彙報。
十七、本處歲入類權責發生數帳務之清理。
十八、庫款收支差額解釋表之核對。
十九、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清理。
二十、代處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抵稅案件帳務之處理。
二十一、代售公務機關、事業機構及軍用財產之帳務處理。
二十二、國有財產開發及經營業務之帳務處理。
二十三、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憑證之審查。
二十四、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憑證之編製。
二十五、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簿籍之登載。
二十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報告之編報。
二十七、國有非公用財產所有權狀之檢查、抽查及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對
        。
二十八、房地租金、使用補償費計算表之審核。
二十九、本處及所屬單位統計資料之蒐集及檢查。
三十、本處及所屬單位統計報告之審查及編製。
三十一、本處及所屬單位統計圖表之設計繪製。
三十二、本處及所屬單位績效報告之審查及編報。
三十三、本處會(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核轉
        。
三十四、本處會(統)計人員人事及其他文書檔案之整理及保管。
三十五、關於會(統)計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六、其他有關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案件之擬辦。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及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事項。
三、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五、職員考績(考成)案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
七、員工出國案件之擬辦。
八、職員加班、差假之管制、登記及值班安排。
九、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十、退休人員及在職死亡人員遺族之照護。
十一、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二、職員各項聯誼與文康活動之籌辦。
十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五、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六、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電腦化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業務電腦化事項。
八、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4 條
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第 15 條
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公文書(稿)之批閱或核轉。
三、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處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第 16 條
秘書權責如左:
一、綜核文稿。
二、重要工作計畫之擬訂。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協調聯繫。
四、參加或主持會議。
五、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課長、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政風室主
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所掌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應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及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股長承各該課室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所屬人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技正、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課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
技佐、助理員、操作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公務。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一等辦事處為推進工作、溝通意見、加強業務協調與聯繫,每月召開處務
會報一次。
前項處務會報由處長、副處長、秘書、課室主管、分處主任及處長指定之
人員組成。


第 21 條
一等辦事處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
案件。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