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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庫秘字第098035036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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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署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施政計畫執行,提
    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依規定全部列入管制,依由院列管、由部列管及自
    行列管,採電腦化作業分級列管。


三、本署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方式,請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
    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
    」、行政院各管考機關之相關規定、「財政部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
    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四、作業計畫擬訂:由各主辦單位依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分級管制項目,擬
    訂年度作業計畫。
(一)由院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
      管制作業要點」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
      格式」之規定,於前一年 12 月 27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
      統填報完成作業計畫,並將填報內容送本署秘書室彙整簽陳署長核
      定後,於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以 E-mail 方式通知財政部秘書室
      上網審核。
(二)由部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
      管制作業要點」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
      格式」之規定,於每年 1  月 3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填報完成作業計畫,並將填報內容送本署秘書室彙整簽陳署長核定
      後,於 1  月 10 日前以 E-mail 方式通知財政部秘書室上網審核
      。(比照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
(三)自行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
      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成作業計畫,並將填報內容送本署秘書室彙總
      陳報署長核閱後,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審定公告。(格式依系統
      所訂格式擇定;另請依業務性質自行研訂評核指標,惟預算執行情
      形應列為評核指標之一)


五、定期檢討作業:
(一)由院列管計畫:由院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 2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成執行進度,並將填報內容
      送本署秘書室彙總陳報署長核定後,於 5  日前以 E-mail 通知財
      政部秘書室上網審核。
(二)由部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 2  日前運用施政
      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成執行進度,並將填報內容送本署秘書室
      彙總陳報署長核定後,於 5  日前以 E-mail 通知財政部秘書室上
      網審核。(格式比照由院列管格式)
(三)自行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 5  日前請運用施
      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上網填報完成執行進度,並將填報內容送本署
      秘書室彙整陳報署長核閱後,於管考週期次月 10 日前審定公告。
      (格式依系統所訂格式擇定)
(四)前述執行進度表須經會計室會審;秘書室應按管考週期彙整列管計
      畫執行情形提報署務會議檢討。
(五)若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對策
      ,研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如計畫年度進度落後幅度超過 5% 
      且持續落後達 3  個月以上者,計畫主辦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切實
      檢討改進。
    前開專案小組,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計畫
    主辦單位主管、承辦人、秘書室主管及研考人員。


六、年終評核作業:本署年度施政計畫,除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
    畫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辦理評核作業。
(一)由院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辦理自
      評,並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成
      自評資料,並將評核結果送本署秘書室彙整簽報署長核定後,於 2
      月 15 日前以 E-mail 通知財政部秘書室上網辦理評核。
(二)由部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辦理自
      評,並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成
      自評資料,並將評核結果送本署秘書室彙整簽陳署長核定後,於 2
      月 15 日前以 E-mail 通知財政部秘書室上網辦理評核作業。
(三)自行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請於每年 2  底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
      訊系統填報完成自評作業,並由本署秘書室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
      將評核結果簽陳署長核定,完成評核作業。
(四)年度施政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
      ,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前 3  個月向財政部
      申請免予評定分數,屬院管制計畫者財政部將於年度結束前 2  個
      月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
      數者,應於次年 2  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七、考評標準:
    本署自行列管計畫:
(一)計畫管理(50% ):
      1.年度目標挑戰性(5%)。
      2.作業計畫具體程度(10%)。
      3.計畫之修訂(5%)。
      4.表報提報作業(10%)。
      5.進度控管情形與結果(10%)。
      6.經費運用(10%)。
(二)執行績效(目標達成度;50%)。


八、各施政計畫主管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得申
    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條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前述申請案件,主辦單位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 3  個月提出,由院
    列管計畫主管機關並應於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 2  個月核轉行政院,
    逾期不得申請;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
    為範圍外,應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畫後
    始得提出申請。


九、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院列管計畫各類申請案件由本署秘書室初核,送財政部複核後,送
      行政院核定。
(二)部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比照第四點作業計
      畫審核權限規定。
(三)部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案件,由本署初核,送請財政
      部核定。


十、管制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行補助事項者,主辦
    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訂補助計畫及預算
    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十一、年度中新增計畫項目,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列管。


十二、各主辦單位年度施政計畫由院列管計畫考成結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施政計畫評核要點規定辦理獎懲,由部列管及自行列管應依財政
      部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視執行成果依下列原則辦
      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在此限:
  (一)評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複核分數達 90 分以上者為優等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為甲等,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為
        乙等,未達 70 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二)由部列管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 1  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2  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
        獎 2  次、相關主管各嘉獎 1  次。
  (三)由部列管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單位相關主管、主辦人員視
        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 1  次以上。
  (四)本署自行列管計畫請參照由部列管計畫之規定辦理獎懲,惟應審
        慎評核,其評核為優等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總計畫數 10%。
      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
      2 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
      等第辦理敘獎。


十三、本署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行缺失,並作
      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各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
      施政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行政院或財政
      部辦理審議參考。
      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各
      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十四、以上注意事項簽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
      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