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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賦稅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秘發字第094045043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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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方便民眾、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申請應用檔案資料,依據檔案法第
    17  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 章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要
    點規定申請應用本署檔案資料。


三、申請人應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 1),以書面(送件或郵寄)向
    本署、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賦稅業務)申請。


四、審核及回復:
(一)收發人員接到檔案應用申請書收文掛號後,分發業務承辦單位派員
      審理。
(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接到收發人員移來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檢查申
      請書所載檔案資料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者,應於申請書補正檔號、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相關資料。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審查檔案應用申請書,認其不符合規定或資料不
      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
      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審理申請案時,應依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
      案,供准駁之參考。
(五)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先予審查,填寫檔案應用
      申請審核通知函稿(附件 2)及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附件 3)陳
      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
      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  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
(六)業務承辦單位函復申請人前來應用檔案或駁回申請時,應副知檔案
      管理人員,並附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影本;經審核駁回,應辦理調
      案歸還。


五、準備檔案:
(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約定日期前就
      核准應用項目備妥檔案。提供應用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申請人
      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二)如核准應用檔案係為原卷及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檔案可
      拆卷者,將不宜公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
      宜公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 4)註記檔案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
(三)准予檔案原件閱覽或准予受理申請複製,則將原件或備妥之複製品
      併同審核通知函副本及檔案應用簽收單放置一處待用。


六、應用處所地點及開放時間:
(一)地點:財政部賦稅署檔案應用處所,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賦稅業務
      )設於其辦公處所適當地點。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七、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具個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營
      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以上證件,可以影本加註具結「與正
      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
      辦理時,仍應提供總機構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具結「與正
      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三)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
      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八、應用檔案:
(一)申請人於約定日至各業務承辦單位,出示審核通知函及身分證明文
      件予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經該承辦人員確認身分後,陪同至指定應
      用處所,請申請人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簽名,再將備妥之檔案提供
      申請人應用。
(二)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陪同承辦人員點收無訛,由申
      請人依申請書中申請項目(如須複印應先計算頁數)以收費標準換
      算繳費金額,由陪同承辦人員書寫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下方處,並陪
      同至承辦出納處繳交費用後,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閱覽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者,承辦人員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
      檢察機關偵辦:
      1.添注、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檔案管理單位(人員)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業務承辦單位填具之調卷單,調取單卷檔案供承辦人審視案件內
      容,以維護檔案機密。
(二)提供本署檔案應用申請書、檔案應用簽收單等資料及應用處所準備
      事宜。
(三)將業務承辦單位函復申請人之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函稿副本及檔
      案應用簽收單,依序裝訂,以備查考或作統計之用。
(四)應用檔案歸還時應注意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並做必要處理。


十、還卷:
(一)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當場檢視該檔案之完
      整性,經點收無誤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
      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第八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
      位承辦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
      另日再調案。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應用檔案交檔案
      管理人員,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調案歸還。


十一、收費及解繳:
  (一)由承辦出納人員負責收費,並摯給申請人繳費收據。
  (二)收費人員應開立三聯式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事由欄註記「應
        用檔案服務費」,備註欄註記申請書編號(總收文號),第一聯
        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送會計室入帳,第三聯存查聯。
  (三)收費人員應將當日繳費收入與收據存根聯核對無誤後,於時限內
        解繳公庫。


十二、查考及統計:
      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業務承辦單位函復申請人前來應用檔案或駁回申
      請公文函副本(含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影本)及檔案應用簽收單影
      本,依序裝訂以備查考或作為統計之用。


十三、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屬公務需要者,免收費用外,其餘收
      費規定如下:
  (一)一般檔案之閱覽、抄錄、複製、郵寄,依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標準之規定收費。
  (二)訴願文書之使用閱覽、抄錄、影印,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
        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收費。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