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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未搭乘交通車人員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書字第1001019777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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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依據:
  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九二七八號函。


二、實施目的:
  為因應上下班尖峰時間交通壅塞、減輕同仁通勤困擾,採行彈性上下
    班時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感
      到不便。
(二)在本局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一上班時數不變。
(三)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採用掌形鑑識差勤管理),避免影
      響辦公紀律。
(四)維持業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局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聘僱人員),且向人事單位報備者納為
      本要點實施對象。
(二)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總務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五、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正常班人員:上班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八時五十分,下班時間為
        十七時至十七時二十分;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全體休息不併
        入彈性時間範圍內;核心上班時間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
        時至十七時,同仁均應在勤。
    2.輪班人員(含非正常班人員):輪值上下班時間往後彈性十分鐘
        。
(二)請假時間計算:
    1.全日請假:
   (1)正常班人員:按正常上班時間填寫假單,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 
          時。
   (2)輪班人員:按輪值時間填寫假單。
    2.半日請假:
   (1)正常班人員:
    (A)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上班時不具彈性,其上、下班起訖時間為十三時
            至十七時。
    (B)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上班滿四小時計算之。
   (2)輪班人員:按彈性上班時間,上班滿四小時計算之。
    3.按小時請假者:
   (1)正常班人員:
    (A)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
            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
            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
            推。
    (B)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
            按小時計),計算請假時數。
   (2)輪班人員:
    (A)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輪值時間按小時
            計算請假時數。
    (B)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
            按小時計),計算請假時數。
  (三)上下班使用掌形鑑識機規定:
       1.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應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
       2.請假、休假或公差均請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全
            日請假或公差者免使用掌形鑑識機,非全日請假或公差,其
            須於辦公室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間
            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
          3.使用掌形鑑識機如因故無法比對或關員因手受傷以致無法使
            用掌形鑑識機時,請及改以人工到退並立即通知人事室處理
            。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實施彈性上班人員,上班未達規定之時數或於上班日之核心時間內
      未到勤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至少一小時。
(二)在辦公時間內,因公外出須辦理公出手續,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
      人事室登記,並於外出時使用掌形機登錄。
(三)本局各單位各股應自行控管股內同仁之上班時間,於上班日之彈性
      時段內,至少須有一人以上到勤,俾便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
      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之推行。
(四)使用掌形鑑識機如無法比對登錄,請即向人事室報備改按簽名方式
      辦理。如發現掌形鑑識機故障或時間有誤,亦請即通知人事室處理
      。
(五)上、下班忘記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或使用不當致掌形鑑識機無紀錄
      ,由當事人敘明實際到、離時間,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後,送人事
      室登記。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下班時間,則正常班人員推定
      其為八時五十分上班,十七時二十分下班,輪值人員推定其為彈性
      輪值時間開始時上班,彈性輪值時間終了時下班。
(六)因遺忘使用掌形鑑識機或因使用不當致掌形鑑識機無紀錄全年超過
      十次者,註記平時考核劣點。
(七)搭乘交通車上班,因不可抗力原因,至逾彈性上班時間抵達者,應
      由車掌開立交通車遲到證明書,憑以註銷遲到紀錄。自行開車有具
      體不可抗力之事實時,比照搭乘交通方式辦理。
(八)其他有關出勤管理,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辦理。


七、本實施要點陳報財政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