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本署(含中部辦公室)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期間績優,特訂定本
敘獎原則及獎勵標準。
二、敘獎原則及獎勵標準如次:
(一)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擬議敘獎以下列情形為限:1.出缺之職務尚未補
實者(依規定出缺不補之職務除外);2.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者;3.因案停職或休職者;4.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底缺者。
(二)現職人員代理職務不予獎勵之情形:1.同一職務同時分由二人以上
代理者(即非專職代理);2.代理主管職務已支領該被代理者之主
管職務加給者;3.專職代理主管職務,雖未支領該被代理之主管職
務加給,但原有工作未繼績辦理者;4.主管人員兼辦所屬人員職務
者。
(三)敘獎標準: 1.代理職務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嘉
獎一次;2.代理職務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嘉獎
二次;3.代理職務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職務期間,負責盡職,成績優良之事實由各單位自行認定,並
按本署獎勵標準,覈實辦理。代理期間計算標準,整月份(含四週
)代理者,以月(含四週)計算,自月中代理者以滿三十日計為一
個月。
(五)上開獎勵,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