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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賦稅署人員參加國內進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人發字第089045296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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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培育人才,提升行政效能,本署得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薦送或同意同仁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
    大學研究所或空中行專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
    教育等班次進修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享有機關補助進修者
    ,應履行服務義務;茲為利本署同仁明確依循,特參照上開要點等相
    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在本署服務滿一年之同仁,得依規定簽准報考與業務相關之進修班
    期;經事前(報名前)簽奉同意薦送進修者、得由本署視經費情形酌
    予進修補助。上述簽奉同意薦送進修且受有本署進修補助人員,除參
    加「公務人員研究所程度進修班」者外,其應配合辦理事項、應履行
    服務義務及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之賠償責任如下:
(一)應配合辦理事項;簽准參加進修者,應先行填具承諾書,格式如后
      附。
(二)應履行服務義務:
      1.依相關規定奉准留職停薪之全時進修人員,進修期滿應返回本署
        履行服務義務,期間為全時進修時間(或留職停薪期間)之二倍
        。
      2.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接受本署全額補助者,於
        進修期滿,除經機關首長同意商調者外,應留本署履行服務義務
        ,期間為實際修業年限之一倍; 接受半數補助者,履行服務義務
        期間為實際修業年限之二分之一; 其餘按補助比率依此類推。
(三)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之賠償責任:
      1.公餘進修:按未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比率,賠償因進修而由機關
        所補助之各項費用。
      2.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依實際進修日數所支薪津之相等金額及進修
        期間所領各項補助,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計算其應賠償金
        額。
      3.全時進修: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賠償相等於進修期間所領
        薪津及各項補助費之金額,惟進修人員曾於進修期間返回機關之
        日數,如屬本署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要求進修人員返回機關者,准
        予扣除。


三、參加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委託各大學辦理之「公務人員研究所程度進修
    班」(由本署提報需求數,並統由財政部薦選)人員,依各該進修班
    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進修,含研究、實習。


五、本作業要點於核定後自本署薦送參加八十九學年度起之進修人員適用
    之;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
    修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