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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合署辦公大樓哺(集)乳室使用及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人字第1020000033A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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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合署辦公大樓哺(集)乳室使用及管理須知


一○二年一月四日中區國稅人字第一○二○○○○○三三A號函修正
 

一、為便利本合署辦公大樓女性同仁產後持續哺餵母乳及提供洽公女性民眾哺(集)乳空間,並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母乳哺育政策,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對象:有哺(集)乳需要之本合署辦公大樓女性員工及前來洽公女性民眾。
三、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
四、哺(集)乳室(以下簡稱本室)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者請於開放時間內至本合署辦公大樓一樓志工服務櫃檯(請人員協助撥打分機1600),由中控室人員前往開門,用畢再聯絡中控室人員前來鎖門;並請於使用登記簿內登載姓名、使用日期及時間,本合署辦公大樓同仁哺(集)乳以每日二次,每次三十分鐘為限。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哺(集)乳時請將大門上鎖,並於室外門把掛上「使用中」之標誌牌,以免受人干擾。
(三)母乳可擠出收集後存放在冰箱中,標明所有人姓名及日期,並於開放時間結束前攜出,切勿隔夜存放。
(四)冰箱限存放母乳、吸乳裝置及代用之空瓶,並應標明所有人姓名,不得放置其他非屬哺(集)乳所需物品。如發現存放其他物品或過期母乳,管理單位有權逕行處理,不得異議,如無人認領取走,即予以丟棄。
(五)不得於沙發睡覺。
(六)不得任意變更或搬動室內各項設備。
(七)危險物品禁入。
(八)禁止吸菸、嚼檳榔、飲食,不得大聲喧嘩、嬉戲或隨意丟棄垃圾。
(九)不得使用爐灶、加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
(十)使用後應將個人物品攜離及保持環境清潔。
(十一)非哺(集)乳人員及男性員工禁入。
(十二)如有相關聯繫事項,請電洽人事室承辦人員(分機8033)處理。

五、室內設備請善加愛惜,如有毀損或遺失應予修復或照價賠償;另如吸乳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備。
六、使用完畢後,請隨手關閉冷氣、燈光。
七、為確保本室之隱密與安全性,責成保全人員不定時派員進行安全偵測。
八、使用者如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管理單位有權停止其使用權。
九、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