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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關法令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稅字第102600262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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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謀集思廣益,達成依法行政目的,各地區關稅局凡有法令適用疑義
    或意見分歧,致各單位無法解決之個案,得交由諮詢小組研討決議之
    ,如確屬無法決議或涉及法令解釋者,報請關稅總局裁釋之。


二、諮詢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副局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法務室主任,並兼任執行秘書。
(三)緝案單位主管(當然委員)。
(四)局長就本關稅局內指定之主管或非主管人員六至八人。


三、法令諮詢案件,先由法務室就問題予以闡析並歸納各關稅局及單位不
    同意見,依有關法令統合研擬解決方案,作成書面報告,送交輪審委
    員初審後,再送提諮詢小組審議。輪審委員由前條第(二)、(三)
    、(四)款之委員擔任之。


四、諮詢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適時召集,除應由輪審委員就輪審案件提出
    報告外,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諮詢小組會議審議案件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


六、決議之案件,由法務室負責整理並陳報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