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之查詢及管制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2.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財稅中心)、台北
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暨稽徵分處(以下
簡稱各稅捐稽徵處總(分)處),處理第一點案件之程序,悉依本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權責劃分
1.各稅捐稽徵處總(分)處應辦理事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案件之審核。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通報單之建置、移送及保存。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逐案登錄、建檔及傳送財稅資料中
心。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回覆通知書列印及保存。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回覆清單列印、加註辦理情形、移
送及保存。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未結案件回覆清單加註辦理情形、移送及保
存。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交查異常有關報表之查對、更正、回覆通報
及保存。
答覆納稅義務人查詢。
其他配合電子作業有關事宜。
2.財稅中心辦理事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通報單、回覆清單及未結案件回覆
清單之光碟掃描存檔。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資料之接受及處理後提供各稅捐稽
徵處運用。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回覆清單資料之登打及處理。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未結案件回覆清單之列印、移送、催辦及管
制。
異常資料之列印管制查核。
各資料檔案之管理保存。
財稅網路障礙之排除。
其他有關電子作業事宜。
3.台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稅捐稽徵處辦理事項:
督導所屬稅捐稽徵處(分處)依本作業要點辦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查詢案件。
對註銷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記錄案件之查核。
4.財政部賦稅署辦理事項:
有關本項業務法令規定之釋示。
會同財稅中心,進行異常資料之查核,並負責績效考核。
三、作業程序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查詢及管
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2.收件之處理程序:
各稅捐稽徵總(分)處於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申請按適用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後,應即交由「指定人員」(或
分案人員),逐案建置「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通報單」
(格式如附件二),完成建檔核對作業,產生核對清單並送單位主
管核章,同時於現值申報書上加蓋「已通報查詢」戳記章後,分發
承辦人員辦理。如於收件後,始提出申請者,應由承辦人員向「指
定人員」提示現值申報書,並依上述之規定辦理。
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通報單」各欄項之建檔方法:
應逐筆建檔,並列印兩聯;第一聯通報財稅中心光碟掃描備查,第
二聯由「指定人員」自行抽存裝訂備查。
縣市、總(分)處別:按所屬縣市、總(分)處代號建檔。
頁次編號:各稅捐稽徵總(分)處業務單位,應以通報年度為準,
每通報年度從○○○1號,依序連續編號。
現值申報書編號:年度別,按所屬通報年度建檔;鄉、鎮(市)區
代號,依所屬鄉、鎮(市)區別建檔;收件編號,按「現值申報書
」收件號碼建檔;如同一納稅義務人同時申報數筆土地,申請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有數個收件編號時,則以第一個收件編
號建檔,其餘之收件號碼不必建檔,亦不得分項建檔,僅於「筆數
欄」項下,加註申請之筆數即可。
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建置土地所有權人之中文姓名及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共十位,不得遺漏或錯誤)。對僑外人士未領有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建置方式,前八位為西元出生年月日,後
兩位為護照內英文姓名欄第一個字取其前兩個字母,若有身分證字
號,應一併通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
地增值稅時,各承辦人員應詳加檢查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戶口名簿影
本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若戶口名簿上列有該所有權人更改前及更
改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分別建置兩筆查詢資料。
面積:按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面積建置,如土地筆
數有數筆時,則按其合計面積建置。
都市非都市:按都市或非都市土地,分別按都市代號:「1」;非
都市代號:「2」建檔。
契約日期:按現值申報書中契約日期或法院拍定日期或公告徵收日
期建檔。
申報日期:按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收件日期或來函申請日期建檔。
土地標示:按本點第四款建檔之收件編號,該收件編號之土地標示
、地段、小段以中文建檔;本號、分號以數字建檔。
僑外人士性別註記:男性為(AA),女性為(BB)。
出生日期:建置土地所有權人之民國出生年月日。
4.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處理及運用
各稅捐稽徵總(分)處電作單位應將建檔資料彙總,於每週二、五
下班前利用財稅網路傳送至財稅中心。
遇財稅網路故障(一週以上)及特殊狀況時,可將前揭檔案資料以
電子郵件(e-mail)或其他方式傳送至財稅中心查詢。
財稅中心將各稅捐稽徵總(分)處傳來之查詢資料經處理後產生「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回覆通知書檔」及「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查詢案件回覆清單檔」,並於收到前揭檔案資料次一工作
日提供各稅捐稽徵總(分)處運用。
5.各稅捐稽徵總(分)處指定人員應於次一工作日完成列印適用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回覆通知書(以下簡稱查詢回覆通知書)乙
式兩聯(格式如附件三),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回覆
清單(以下簡稱查詢回覆清單)乙式兩聯(格式如附件四),並將
查詢回覆通知書發交各有關承辦人員辦理;查詢回覆清單則留置指
定人員處理待辦;其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承辦人員應依據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外
人士前八位為西元出生年月日,後兩位為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個字
取其前兩個字母),重新核對其是否有誤,經查證無誤時,應即就
表上查覆之資料,依據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法令規定審理查核,並將核定結果填註於查詢回覆通知書有關欄
內,第一聯併同現值申報書等文件歸檔存查,第二聯抽交指定人員
彙辦。
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屬經辦人員建置錯誤
者,不得以更正代號”2”之更正方式通報,應重新辦理查詢,原
通報查詢案件需在查詢回覆清單內之更正號欄加註註銷代號”0”
註銷之。
若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示在檔資料結果為第1項者,即表示申請
人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依據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法令規定審理查核。
若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示在檔資料結果為第2項者,即表示同一
申請人重複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唯前一申請案件目前尚未
核定或已核定尚未回覆財稅中心;後申請案件之受理單位,應主動
與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相關案件之受理申請單位聯繫協調後,依
有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填註於查詢回覆通知書之處理結果欄
內。
若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示在檔資料結果為第3項者,即表示曾經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依據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法令規定審理查核。僑外人士申請案件如經查明其出生
年、月、日、英文姓名與前申請核准案件僑外人士重複者,應函請
財稅中心辦理註記。
若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示在檔資料結果為第4項者,即表示同一
申請人,前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契約日期與本次契約日期
相同,申請案件受理單位,應主動與查詢回覆通知書上相關案件受
理單位連繫協調後,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填註於查詢回
覆通知書之處理結果欄內。
若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示在檔資料結果為第5項者,即表示同一
申請人更正前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曾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
依據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法令規定審理查
核。
查詢回覆清單於列印後尚未回覆財稅中心前,若發現筆數、出生日
期、面積、都市非都市、契約日期、申報日期、土地標示,與原通
報資料不符應更正時,承辦人員應於查詢回覆通知書上相關欄內逕
行更正,並加蓋職名章,指定人員則依據查詢回覆通知書之更正資
料,於查詢回覆清單上將正確之資料內容填寫於相關資料上方,將
原列印資料劃線刪除,並於更正號欄內加註更正代號”2”更正之
;其他資料欄項有誤者不得更正,應於更正號欄加註註銷代號”0
”註銷後,再重新辦理查詢。
查詢回覆清單經回覆財稅中心後,若發現面積、筆數、都市或非都
市、申報日期、土地標示、申報或移轉現值、原地價經物價指數調
整後現值,與原通報資料不符應更正時,承辦人員應檢附原查詢回
覆清單影本,以定型稿(如附件六)函請財稅中心辦理更正。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於查詢階段時納稅義務人申請放
棄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承辦人員應於查詢回覆通知書之註銷
欄註記,指定人員應於查詢回覆清單之更正號欄內,填註註銷代號
”0”註銷之。
經各稅捐稽徵處審核不准之案件,若原因消失,應重新比照第一次
查詢方式辦理,毋需通報財稅中心註銷。而經各稅捐稽徵處核准之
案件,因故需辦理註銷或更正者,應檢附原查詢回覆清單影本,以
定型函稿(如附件六)函請財稅中心註銷或更正。
指定人員應依據承辦人員移送之查詢回覆通知書第二聯,彙總逐案
就有關處理結果等資料,填註於查詢回覆清單之稽徵機關填寫欄內
,於清單上指定送回日期(即列表日期後第十四天)前,將該清單
第一聯併同同案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通報單,掛號郵
寄財稅中心,第二聯彙總保管備查。
指定人員於查詢回覆清單上所載回覆財稅中心日期前,應對承辦人
員提示催辦。如無法於指定日期前核定辦妥,則視為未結案件,指
定人員應於查詢回覆清單上處理結果欄內加註未結案代號”3”;
其餘已核定案件,則依其核定性質分別填列核准代號”1”,不准
代號”2”。
若查詢回覆通知書上所列示在檔資料結果列上之中文姓名與查詢資
料姓名不符時,應查核所列之在檔相關案件資料,是否為該土地所
有權人;若確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通報資料錯誤,應於查詢回
覆清單之更正號欄註記”0”註銷,並重新辦理查詢。
6.查詢回覆清單「註記」說明:
查詢回覆清單上「國民身分證號」欄內有「※」號註記者,即表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應依照本要點十一點第(二)款規
定辦理。
查詢回覆清單上「面積」欄內有「※」號註記者,即表示面積超過
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查詢回覆清單內「查詢情況」欄為「空白」者,表示未曾申請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依照本要點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查詢回覆清單內「查詢情況」欄為「2」註記者,表示同一申請人
重複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依照本要點第十一點第(
四)款規定辦理。
查詢回覆清單內「查詢情況」欄為「3」註記者,表示曾經適用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應依照本要點第十一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查詢回覆清單內「查詢情況」欄為「4」註記者,表示同一申請人
,前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其契約日期與本次契約日期
相同,應依照本要點第十一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查詢回覆清單內「查詢情況」欄為「5」註記者,表示同一申請人
,更正前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曾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應依照本要點第十一點第(七)款規定辦理。
經各稅捐稽徵處審核核可為同一基地或土地分割等准允重複核准之
案件,應於查詢回覆清單內「備註」欄標示「Y」註記,並於該清
單內註記相關適用之法令後函送財稅中心。
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政府徵收土地案件,應於
查詢回覆清單內「備註」欄標示「政府徵收」字樣,以別於一般案
件。
7.適未結案件之處理程序規定:
財稅中心應將累積未結案件,於每月底產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
率未結案件回覆清單」(格式如附件五)乙式兩聯,分別寄送各稅
捐稽徵處總(分)處。各單位「指定人員」應依據上述清單上所列
案件逐案催辦,並依前述之規定辦理查填,於指定送回日期(出表
日期後第十天)前,送回財稅中心。
未結案件處理核定後,「指定人員」應將「查詢回覆通知書」第一
聯暫時保管待辦,於每月底「未結案件回覆清單」送達時,一併彙
總查填。
8.其他特殊案件之處理程序:
納稅義務人對查詢結果持有異議時,各稅捐稽徵處總(分)處可函
請財稅中心調閱原始資料。
各稅捐稽徵處總(分)處,若遺失「查詢回覆通知書」或「查詢回
覆清單」,可請「指定人員」補發,但必須以電腦產出不得以影本
替代,並以兩個月內資料為限。
財稅中心將於每年底或依需要作不定期檢核檔案內容,列印異常清
單移送各稅捐稽徵處總(分)處清理,並產生統計資料,分送賦稅
署及各稅捐稽徵處實施查核,並辦理績效考核。財稅中心將定期產
出重覆核准異常清單,請各稅捐稽徵處於清單上詳述查核結果並核
章,且於文到一個月內隨函函覆財稅中心。
同一納稅義務人同時申報數筆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而有數個收件編號時,則以第一個收件編號建檔,若上揭代表
之收件號經撤銷申報或不准,而其他筆收件號符合適用規定者,應
註銷該筆案件,同時改以符合適用之它筆收件為代表號,重新辦理
查詢通報。
9.有關網路安全管制作業,應依「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網路管理」之
相關規定辦理。
10.本作業要點所規定作業方式,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前申請查詢之未結案件仍依照民國八十年十月編
印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查
詢及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11.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財稅中心與賦稅署、各稅捐稽徵處
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