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關為審查其他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所規範之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訓練,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依本作業要點辦理訓練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
(二) 專職人員三人以上或專兼職人員合計十人以上。
(三) 具有固定辦公處所。
(四) 辦理訓練場所應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
三、 申請機構應於每期開辦訓練至少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訓練場所所在地海關申請
審查:
(一) 申請書。
(二) 訓練計畫說明書。
(三)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
(四) 專兼職人員資料及其專兼職聲明書。
(五) 合格師資名冊。
(六) 辦理訓練場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有效證明文件影本。
(七) 結案證書樣張(附件一)。
一年內重複向同一關申請審查之機關(構),得免檢具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訓練計畫說明書應包括招生計畫、訓練名稱、上課時間及時數、課程名稱及內容、各課程合格講師名單。每期訓練授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含測驗)。訓練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
(一) 關務法規簡介(包含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進出口相關法規、轉運相關法規、保稅相關法規及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等)。
(二) 進出口實務、轉運實務及保稅實務。
(三) 世界關務組織AEO指引及各主要國家優質企業制度簡介與要求。
(四)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五)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六) 優質企業驗證實務。
(七) 風險管理概論、國際供應鏈概論以及供應鏈安全概論。
四、 依本作業要點所聘請之合格師資應具有從事與訓練或講習課程相關業務之豐富經驗,或具有大專院校講授相關課程講師以上之資格者。
五、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訓練:
(一) 參加訓練人員訓練合格之評鑑,以筆試為原則,經測驗合格者,由各該機構發給結業證書。參加訓練人員之上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之百分之八十者,不得參加測驗。
(二) 結業證書應記載訓練之授課時數。
(三) 訓練結束後,應將及格學員名冊依規定格式(附件二)送原審查海關備查。
(四) 應將各參加訓練學員名冊、上課勤惰紀錄、經費收支及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或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