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應對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以確保其存倉保
    稅貨物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海關稽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
    。前項稽核,由所在地海關負責辦理。
三、稽核關員於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時,應就下列事項注意查核: 
 (一) 帳冊控管部分:
 1、 登帳作業:
   業者有無逐日逐筆詳細即時建檔登載進、銷貨有關資料。
 2、 售貨單(銷售單據):
 (1) 依「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
 貨單日報表(D04)」與售貨單第四聯(留存聯)、「離
 島免稅商店系統」之「Q01銷售單資料查詢作業」相互比
 對,查核銷售貨物貨名、料號、數量等資料有無不符。
 (2) 售貨單有無登錄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非中華
 民國籍旅客登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本國籍旅客登錄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經其簽名。
 3、銷售日(月)報表:
    依「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貨單
 日報表(D0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貨單月報表D05」
 與業者銷售日(月)報表相互比對,查核有無不符。
 4、勾稽作業:
    核對「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按月
 彙報異常清表(D06)」所載按月彙報總稅額與銷售單總稅
 額是否相符。
 5、「菸」、「酒」類銷售資料:
    依「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貨
 單日報表(D04)」,於操作畫面中「貨名」或「料號」欄
 位輸入「菸」或「酒」類資料,查核「菸」、「酒」類貨物
 有無異常銷售情形。
 6、有無逾消費金額或數量規定限額之紀錄:
    根據逾消費金額或數量規定限額者身分證統一編號,利用
 「離島免稅商店系統」之「Q03旅客旅次購買紀錄查詢」及
 「Q02提貨紀錄查詢」,查核相關紀錄。
 (二) 貨物控管部分:
 1、 查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有無先存儲於其自用
 保稅倉庫,再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運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情事。
 2、保稅貨物之進儲(退倉)查核:
    海關於不定時派員監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進儲
 (退倉)作業時,應注意核對「移倉申請書」及「裝箱
 單」,並詳實點驗進儲(退倉)保稅貨物之件數、品名
 及數量等。
 3、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其銷售所需之贈品、試用品、
 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以下簡稱
 非正貨商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非正貨商品於外貨進儲自用保稅倉庫申請書(D8
 報單)上應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
 (2) 非正貨商品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設置專簿控管及
 專區存儲。
 (3) 非正貨商品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4) 非正貨商品領出使用時,應填具「非銷售貨物申
 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
 ,始行使用及辦理除帳。
 4、稽核非正貨商品使用量:
   請業者說明非正貨商品使用情形(量)或控管方式。
 5、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
 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6、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有無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以下
 簡稱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監管海關得隨時派員
 查核提貨作業,並利用「離島免稅商店系統」之
 「Q02提貨紀錄查詢」,查核提貨紀錄。
 7、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自用保稅倉庫及其於管制區
 內設立之提貨處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依「海關管
 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
 8、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運往管制區內提貨處,
 如遇貨物未提領超過規定期限(如訂為半年),每
 月均移倉退回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9、保稅貨物庫存之抽查:
 (1) 不定期抽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內保稅貨物,並
 與業者電腦帳之庫存數相互比對。
 (2) 配合業者(每月)盤點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內保
 稅貨物,抽查其保稅貨物,並與業者盤點單相互
 比對。
 (3) 配合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點,抽查其保稅
 貨物,並與業者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相互比
 對。
 (三) 其他事項:
 1、 同一旅客於同一天有多次售貨單與提貨紀錄,有無
 皆視為同一旅次。
 2、 國產菸酒及有使用進口原料加工製成成品者,有無
 以D1報單申報入保稅帳。其餘國產品,係以發票交
 易完繳營業稅之完稅品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
 有無不入保稅帳。
 3、 業者有無列印售貨單。
 4、 業者傳送銷售紀錄:
    業者銷售時有無將每筆售貨單資料登錄電腦系統,
 包括功能碼(新增或註銷)、交易碼、購物者身
 分證統一編號、旅行證件或護照號碼、監管編號、
 銷售單號碼、銷售單日期、銷售單項次、銷售金
 額、數量、單位、各項稅額(進口稅、貨物稅、
 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原進倉報
 單號碼及項次等回傳海關。
 5、 業者傳輸銷售退回紀錄:
    消費者退回貨品時,業者應將該筆退回紀錄登錄
 電腦系統並回傳海關「註銷」碼,有無註銷原紀
 錄重新繕打。
 6、 業者將旅客提貨紀錄傳送海關:
    業者於管制區提貨處將銷售貨品交給購物旅客,
 有無登錄該旅次之結束後回傳海關。
 (1) 業者有無於購物旅客離島時,將旅客身分證
 統一編號、旅行證件或護照號碼、離境日期、
 航班、銷售單號碼予以登錄,並傳送海關。
 (2) 旅客之購物於提貨處未提貨,而有多次進出
 離島紀錄者,該「當次」仍未完成,免稅額度
 仍以新臺幣六萬元核計,不得累計。
 7、 業者有無按月彚報D2報單,由海關依據其申報稅
 款開立稅單供業者繳稅。
 8、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應足額。
 9、 電腦網路連線作業無法運作時,應注意事項:
 (1) 業者應以其電腦資料庫之資料為核算依據,
 每一旅客之免稅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2) 售貨單應加註「電腦無法連線作業」字樣,
 惟應於電腦恢復連線後即辦理補登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