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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海關稽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2101297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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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應對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以確保其存倉保
    稅貨物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海關稽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
    。前項稽核,由所在地海關負責辦理。


三、稽核關員於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時,應就下列事項注意查核:

() 帳冊控管部分:

1、 登帳作業:

  業者有無逐日逐筆詳細即時建檔登載進、銷貨有關資料。

2、 售貨單(銷售單據):

() 依「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
貨單日報表(
D04)」與售貨單第四聯(留存聯)、「離
島免稅商店系統」之「
Q01銷售單資料查詢作業」相互比
對,查核銷售貨物貨名、料號、數量等資料有無不符。

() 售貨單有無登錄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非中華
民國籍旅客登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本國籍旅客登錄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經其簽名。

3、銷售日(月)報表:

   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貨單
日報表(
D0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貨單月報表D05
與業者銷售日報表相互比對查核有無不符

4、勾稽作業:

   核對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按月
彙報異常清表(
D06所載按月彙報總稅額與銷售單總稅
額是否相符。

5、「菸」、「酒」類銷售資料:

   依「關務行政保稅作業系統」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售貨
單日報表
D04於操作畫面中「貨名」或「料號」欄
位輸入「菸」或「酒」類資料,查核「菸」、「酒」類貨物
有無異常銷售情形。

6、有無逾消費金額或數量規定限額之紀錄:

   根據逾消費金額或數量規定限額者身分證統一編號,利用
「離島免稅商店系統」之「
Q03旅客旅次購買紀錄查詢」及
Q02提貨紀錄查詢」,查核相關紀錄。

() 貨物控管部分:

1、 查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有無先存儲於其自用
保稅倉庫,再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運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情事。

2、保稅貨物之進儲(退倉)查核:

   海關於不定時派員監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進儲
(退倉)作業時,應注意核對「移倉申請書」及「裝箱
單」,並詳實點驗進儲(退倉)保稅貨物之件數、品名
及數量等。

3、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其銷售所需之贈品、試用品、
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以下簡稱
非正貨商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 非正貨商品於外貨進儲自用保稅倉庫申請書(D8
報單)上應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

() 非正貨商品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設置專簿控管及
專區存儲。

() 非正貨商品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 非正貨商品領出使用時,應填具「非銷售貨物申
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
,始行使用及辦理除帳。

4、稽核非正貨商品使用量:

  請業者說明非正貨商品使用情形(量)或控管方式。

5、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
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6、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有無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以下
簡稱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監管海關得隨時派員
查核提貨作業,並利用「離島免稅商店系統」之
Q02提貨紀錄查詢」,查核提貨紀錄。

7、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自用保稅倉庫及其於管制區
內設立之提貨處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依「海關管
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

8、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運往管制區內提貨處,
如遇貨物未提領超過規定期限(如訂為半年),每
月均移倉退回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9、保稅貨物庫存之抽查:

() 不定期抽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內保稅貨物,並
與業者電腦帳之庫存數相互比對。

() 配合業者(每月)盤點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內保
稅貨物,抽查其保稅貨物,並與業者盤點單相互
比對。

() 配合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點抽查其保稅
貨物並與業者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相互比
對。

() 其他事項:

1、 同一旅客於同一天有多次售貨單與提貨紀錄,有無
皆視為同一旅次。

2、 國產菸酒及有使用進口原料加工製成成品者,有無
D1報單申報入保稅帳。其餘國產品,係以發票交
易完繳營業稅之完稅品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
有無不入保稅帳。

3、 業者有無列印售貨單。

4、 業者傳送銷售紀錄:

   業者銷售時有無將每筆售貨單資料登錄電腦系統,
包括功能碼(新增或註銷)、交易碼、購物者身
分證統一編號、旅行證件或護照號碼、監管編號、
銷售單號碼、銷售單日期、銷售單項次、銷售金
額、數量、單位、各項稅額(進口稅、貨物稅、
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原進倉報
單號碼及項次等回傳海關。

5、 業者傳輸銷售退回紀錄:

   消費者退回貨品時,業者應將該筆退回紀錄登錄
電腦系統並回傳海關「註銷」碼,有無註銷原紀
錄重新繕打。

6、 業者將旅客提貨紀錄傳送海關:

   業者於管制區提貨處將銷售貨品交給購物旅客
有無登錄該旅次之結束後回傳海關

() 業者有無於購物旅客離島時,將旅客身分證
統一編號、旅行證件或護照號碼、離境日期、
航班、銷售單號碼予以登錄,並傳送海關。

() 旅客之購物於提貨處未提貨,而有多次進出
離島紀錄者,該「當次」仍未完成,免稅額度
仍以新臺幣六萬元核計,不得累計。

7、 業者有無按月彚報D2報單,由海關依據其申報稅
款開立稅單供業者繳稅。

8、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應足額。

9、 電腦網路連線作業無法運作時,應注意事項:

() 業者應以其電腦資料庫之資料為核算依據
每一旅客之免稅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2) 售貨單應加註「電腦無法連線作業」字樣,
惟應於電腦恢復連線後即辦理補登作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