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稽徵機關對於查定課徵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其營業狀況,
於施工期間辦理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處理一致,依據營業稅特種
稅額查定辦法(以下簡稱查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依查定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查定銷售額及稅
額之營業人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前揭
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
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四、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如圖例 A)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其巷、弄內之營業人。(如圖例 B
)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營業人。(如
圖例 C)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其巷、弄內之營業人。(如圖例 D)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設有圍籬者,該施工道路旁之營業人。
(如圖例 E)
前項所稱營業人,包括同路段 2 樓以上之營業人。
五、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調減率:
(一)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依其實際停止
營業日數核減。
(二)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仍可營業者:
1.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 30%。
2.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
減 20%。
(三)施工路段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
1.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 20%。
2.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
減 10%。
六、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期間計算標準:
(一)施工期間未達 1 個月者,不予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但施工路
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仍得核實扣減其實際
停止營業日數。
(二)施工期間達 1 個月以上者,依實際施工期間計算調減。
(三)同一路段有 2 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其施工期間之
計算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開始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程施工單
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
七、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作業方式如下:
(一)接獲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資料,應即派員實地勘查,視實際影響狀況
,依本要點規定核實查定並填載「公共工程施工通報紀錄表」及「
公共工程施工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情形表」(如附表 1 及附
表 2)。前開通報資料、紀錄表及查定情形表應依序裝冊列管。
(二)經核有應變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應於查定紀錄卡或相關表單註
記並異動營業稅查定檔。
(三)接獲公共工程完工通報或現場勘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回復或重
行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並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依本要點規定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案件,應通知營業人,如營業
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每季查定扣減清冊產出時,應詳加查對查定紀錄卡、營業稅稅籍查
定資料等相關紀錄。
(六)公共工程施工通報施工之起、迄日期,如與實際施工起、迄日期不
符者,以實際施工起、迄日期為準,並以對營業人最有利之計算方
式,從寬認定。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並通知營業
人。
(七)數個公共工程同時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者,以對營業人
最有利之調減率計算之。
(八)依本要點規定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案件,如依課稅或通報資料,
查得實際銷售額高於調整後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仍應依查得實際
銷售額及稅額核課,如有應補徵稅額者,應主動通知營業人。
(九)依本要點規定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案件,其起徵點之計算應以調
減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為認定基礎。
八、非屬第四點規定範圍或就第五點調減率有疑義之特殊案件,依個案情
形專案簽報單位主管核准調減。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