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
事業及個人,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適用範圍
(一)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九十六年度未分配盈餘申
報)及九十八年度暫繳申報案件。
(二)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三)繳納期限在本作業原則發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
徵案件。
三、適用對象
(一)營利事業於九十七年九月至十二月或九十八年一月至四月之營業收
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至九
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自本作業原則發布日起,於規定納稅
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
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
末日不得逾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