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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503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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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
    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
    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
    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食米批發;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1 %
(二)米穀;食米零售;菸酒;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買賣;計
      程車客運……………………………………………………………2 %
(三)煤礦業;碾米;麵粉;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鹽;水產品;魚貨
      買賣;家畜及家禽買賣;粗製茶;精製茶;米糠油製造;汽油零售
      ;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回收資源批發………………………3 %
(四)農、林、漁、牧業(作物採收除外);礦業(煤礦業除外);紡紗
      業(瓊麻絲紡;其他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織布業(棉紡織代
      工;麻織除外);織帶織製;針織成衣業(針織胸罩;針織睡衣製
      造除外);麥片(飼料用)製造;其他飼料配製;竹製品、竹容器
      ;飼料買賣;蛋類;其他家庭日常用品;筒裝瓦斯買賣;附駕駛之
      大客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貨櫃貨運;市場管理;未分類其他組
      織……………………………………………………………………4 %
(五)土石採取業;代客碾米;電影業(電影片租賃除外);水果;蔬菜
      ;布疋、呢絨、綢緞買賣;服飾、百貨攤販;耕耘機製造;家電買
      賣;合板、單板製造;豆腐(豆腐乾、皮);其他豆類加工食品;
      紅糖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拉鍊製造;砂石建材買賣
      ;汽車車胎買賣;金銀首飾買賣;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賣;綜合
      商品業(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除外);肉類買賣;畜肉…5 %
(六)營造業(冷凍、通風及空調工程;造墓及靈骨塔營建除外);旅館
      業;餐盒;不動產投資興建;廣播電視業(代客錄影除外);廣告
      業;鋼鐵鍊製………………………………………………………7 %
(七)健康食品;電信業;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金融及其輔助業(應收
      帳款收買除外);證券及期貨業(證券投資顧問除外);保險業(
      保險經紀除外);租賃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
      供應服務業;旅行服務;報關服務;船務代理;快遞服務;公證服
      務;倉儲業;專門設計服務業;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力派遣;
      土地開發;不動產租賃;造墓及靈骨塔營建;電影片租賃;停車場
      管理…………………………………………………………………8 %
(八)餐館業(食堂、麵店、小吃店;有娛樂節目餐廳除外);飲酒店、
      啤酒屋;咖啡館;視聽中心;視唱中心(KTV) ………………9 %
(九)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信用調查服務;商品經紀業
      ;酒家、酒吧;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廳;特種視唱、視聽中心;舞
      廳;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廳;高爾夫球練習場;電動玩具店;小
      鋼珠(柏青哥)店;彩券代理銷售處;保險經紀;應收帳款收買;
      證券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公證人服務;瘦身美容
      院;豪華理容總匯;其他理髮及美容;電力供應業;未分類其他教
      育服務;醫事放射所、醫事檢驗;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10  %
(十)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6 %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
    標準計算之。


三、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
    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
    繳清應納稅款,以收擴大書面審核效果。


四、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
    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
    ,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
    ,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五、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
    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
    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
    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
    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
    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
    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六、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
    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
    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


七、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
    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八、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一)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二)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補習班;社團法人醫院
      。
(三)租賃業;廣播電視業(代客錄影除外);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顧問服務業;信用調查服務;商品經紀業;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
      銷;土地開發;不動產投資興建;不動產租賃;保險經紀;公證人
      服務;高爾夫球場;應收帳款收買;融資性租賃;保管箱出租;電
      力供應業;未分類其他教育服務;醫事放射所、醫事檢驗所;電影
      片租賃;停車場管理;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
      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
(四)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
(五)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
(六)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營利事業申報案件。
(七)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
      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款者,可准其適用本要
      點規定辦理。


九、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
    稅處罰:
(一)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
      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
      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三)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
      得額。
(四)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
      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
      稅額。


十、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並
    繳清應納稅款者,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應將獲配之盈餘總額一併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辦理扣抵。


十一、營利事業九十七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
      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
      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
      情事者,可全年度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


十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