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同時生產保稅及非保稅產品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同時生產保稅及非保稅產品之園區事業,得依下列規定生產非保稅產
品:
(一)使用原料(包括進口及國內採購)及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為零
,或使用應稅原料,但以完稅方式辦理進口,且其產製之產品關稅
稅率為零者,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二)使用原料關稅稅率為零或非零,而產品關稅稅率非零者,得自行選
擇保稅或非保稅。但選擇生產非保稅產品者,須向海關報備,以利
帳冊管理。
三、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其所使用自國外及保稅區進口之原料,應
向海關辦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
四、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不得
產製非保稅產品內銷。
五、園區事業出口非保稅產品,按下列方式,得自行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
口地海關依一般貨品出口之通關規定辦理:
(一)使用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者,得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
辦理通關,並以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監管編號前二碼為CS、DS
、BS、BR)申報,並應於報單各項次「保稅貨物註記」欄,按項次鍵入
「YB」(保品)或「NB」(非保品)。
(二)使用G5(國貨出口)報單者,應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
六、園區事業完稅進口之非保稅原料,或購自國內其他保稅區或課稅區已
完稅之非保稅原料,如係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
登列於原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結算。其產品並
應登列、核銷成品帳及列入年度結算。
前項產品銷售至課稅區時,仍應依法辦理報關繳稅。
七、園區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之存儲,應按保稅、非保稅於存放處
所分別設置「進出倉紀錄卡」(bin card)。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
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
八、園區事業將非保稅產品攜運出廠(區)時,保稅業務人員(專職人員
)應依相關規定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詳實填列「非保稅
產品」,以供海關查核。內容如有更正時,並應由開具人員簽署,以
示負責。
九、園區事業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得以B9(保稅廠產品出
口)或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
十、園區事業復運進口或課稅區退回維修之非保稅產品,需使用保稅原料
者,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各項稅費。
十一、園區事業未依本規定辦理時,海關得予以輔導改正。
園區事業生產之物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
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