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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80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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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請領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
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
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