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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80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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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請領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
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
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