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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貨櫃安全計畫(CSI)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字第102100406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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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本作業規定係依據台美關務互助協定第二條及台美貨櫃安全計畫原則性聲明規定訂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高雄港出口、轉口及過境輸往美國貨櫃(物)。

三、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櫃安全計畫」(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CSI ),係指美國為防止恐怖份子利用海運貨櫃載運核、生、化等大量殺傷性武器進入美國港口製造恐怖事件,而與各國海關簽定之合作計畫,對輸往美國之貨櫃,於出口港先作安全查驗。

(二)「非侵入性查驗」(Non-intrusive Inspection,NII)係指以執行CSI目的,依據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規定,由我國海關以不破壞封條,不打開櫃門,使用貨櫃檢查儀掃瞄之查驗方式。

(三)CSI開櫃查驗」係指以執行CSI為目的,依據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規定,由我國海關實施之開櫃查驗。

(四)CSI查驗」係指以執行CSI為目的,依據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規定,由我國海關對高危險貨櫃(物)實施之非侵入性查驗或開櫃查驗。

(五)「美國CSI小組」係指美國海關派駐我國高雄港,對匿藏危險物品之貨櫃(物)提供情資、聯絡之美國海關關員。

(六)CSI小組」:
係指我國海關為配合美國CSI小組執行貨櫃安全計畫成立之海運貨櫃安全對策小組,配置於儀檢組,需配合美國CSI小組作業時間排班。其職掌為:

1、美方選定CSI案件之複審。

2、針對CSI案件與美國CSI小組協商。

3、參與實施CSI查驗。

4、處理及通報查獲之高危險貨物。

5、與美國CSI小組情資交流

6、CSI案件之管控及文件報表之製作。

(七)美國海關「自動化艙單系統」(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AMS),係指美國 00 年修正其貿易法案,允許海關強制規定運輸業者必須使用該系統以電子方式申報輸美進口艙單,以利篩選控管高危險貨櫃(物)。

(八)美國海關「自動化篩選系統」(Automated Targeting System,ATS),係指美國海關之艙單篩選系統,可將各種情資來源加以分類結合,篩選出各種類型之高危險貨物。

(九)「特定情報」係指我國海關所獲得,或美國CSI小組提供之危險貨櫃(物)情報。

(十)「特定情報貨櫃(物)」係指特定情報之關係貨櫃(物)而言。

(十一)「海關封條」係指由我國海關或美國CSI小組加封之海關封條。

 

第二章 作業原則

四、海關各外棧、貨櫃抽核等單位、及海運、倉儲業者應設立對口聯絡人,於收到CSI小組查驗通知後,應優先辦理

五、執行CSI貨櫃查驗,以非侵入性查驗為原則,如影像判讀認為可疑,再開櫃查驗。

六、對於美方提供之可疑貨櫃(物),是否實施查驗由我方決定

七、如查獲大量破壞性武器或其他違禁物品,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處置。

八、接獲「特定情報」,經「CSI小組」過濾並決定應施查驗後,應繕「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關員發現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傳真緝案處理組登錄於通報案件登記簿備查,以阻報備;其屬美國CSI小組提供者,應另行通報關務署關務查緝組國際情資窗口

 

第三章 作業方式

九、高危險貨櫃(物)之篩選

(一)我國海關之篩選
貨櫃抽核單位於過濾輸美貨櫃(物)出口報單或進口艙單轉口美國貨櫃(物),認為來貨可能匿藏殺傷武器,可簽請CSI小組辦理,該小組如審查認可時,應立即於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掣發「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安排後續查驗作業

(二)美國CSI小組之篩選

1、 海運運輸業者於裝船前 24 小時,將艙單以自動化艙單系統(AMS )傳輸至美國海關,由其自動化篩選系統(ATS 依危險高低予以評分,再由其駐台艙單分析員(Targeter)鎖定應查驗貨櫃。

2、  美國海關取得之特定情報通知美國CSI小組,經台美雙方協議後,由我方決定是否應施查驗。

(三)CSI小組與美國CSI小組協商結果,認為有實施查驗之必要者(出口、轉口及過境貨櫃),通知美國CSI小組查驗時間及地點

(四)下列貨櫃(物),通知美方不予查驗:

1、  出口、轉口及過境貨櫃已載運出港,或船隻即將開航,未及安排查驗者。

2、  轉口及過境貨櫃在起運港已實施CSI查驗,並經美國CSI小組人員確認者

3、  CSI小組審核後,認為發貨人屬低危險群且無違規紀錄者

十、選定高危險貨櫃之管控

(一)CSI小組對於應驗貨櫃應設專簿登錄追蹤

(二)查閱運輸業者貨櫃歷史檔或海關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並與業者商定查驗時間、地點後於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掣發「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並隨時注意貨櫃動態

十一、選定高危險貨櫃(物)之通知

(一)出口貨櫃(物):
CSI小組於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掣發「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電傳儀檢站,或相關報關行、貨櫃集散站業者、船公司,並以電話查詢確認

(二)轉口及過境貨櫃(物):
CSI小組於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掣發「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電傳儀檢站、船公司及貨櫃集散站業者,並以電話查詢確認

十二、使用貨櫃檢查儀及輻射偵測器查驗

(一)查驗地點:
CSI小組決定查驗地點

(二)查驗單位:

1、由儀檢組儀檢站人員查驗。

2、得同意美國CSI小組人員在旁瞭解,惟不得實際參予作業

(三)查驗通知:

1、  CSI小組對於應受檢貨櫃,應就美方所提供之貨櫃資料加以分析,決定是否須押運,於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作檢查通知維護作業,列印檢查通知單電傳儀檢站

2、  關貿網路系統傳輸簡 5166 訊息及 e-mail 通知海運及倉儲業者拖櫃受檢。

3、  海運或倉儲業者接獲檢查訊息後,在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列印貨櫃運送單(三合一兼進出站放行准單)及檢查通知單,作出站註記(AK),將相關貨櫃拖櫃受檢(須辦理押運者,應向轄區稽查單位申辦)

4、  儀檢組儀檢站關員收到貨櫃運送單後,作進站註記(FG)並予儀檢,並將檢查結果填註於檢查通知單上,無異狀者予以放行,可疑者開櫃查驗,均須於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作儀檢完畢註記(XC)。已完成檢查之貨櫃,經美方 CSI小組人員和儀檢站關員簽署後,由儀檢站關員於貨櫃(物)動態查核系統作出站註記(AK)並列印貨櫃運送單交付拖車司機憑以拖運至指定之目的地

5、  業者應將「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專卷保存,以備稽核關員抽查。

(四)查驗程序:

1、  實施查驗前,應先確認貨櫃號碼、封條號碼、有無危險標示、貨櫃外表及櫃門有無異常後,以輻射偵測器如放射性同位素輻射物鑑定器(RIID)及個人輻射偵測器(PRD 偵測。

2、  前項確認結果認無安全問題者,則實施查驗。

3、  查驗時,由貨櫃檢查儀影像分析員確認有無異常。

4、  查驗後,經判定為異常者,即實施開櫃查驗或拖至集中查驗區查驗。

十三、開櫃查驗

(一)查驗貨櫃(物)之選定

1、  CSI小組研判應驗貨櫃(物)不適合儀檢或檢查儀故障,無法使用貨櫃檢查儀查驗者

2、  貨櫃檢查儀查驗後,經判定為異常者。

(二)查驗單位
儀檢組儀檢站關員、CSI小組及貨櫃抽核單位會同查驗

(三)查驗地點
檢查儀作業處或原儲存地之集中查驗區或CSI小組指定地點

(四)開櫃查驗程序:

1、  儀檢組儀檢站關員於「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勾選「開櫃查驗」,出口案件電傳報關行、及倉儲業。轉口及過境案件電傳船公司或倉儲業。

2、  採用開櫃查驗方式查驗,得同意美國CSI小組人員在旁瞭解,惟不得參與實際查驗

 

第四章 查驗結果註記與通報機制

十四、無可疑情事者

(一)如為美方特定情報貨櫃(物),列印掃瞄影像或提供查驗結果供美國CSI小組人員參考。

(二)如非為特定情報貨櫃(物),得列印掃瞄影像或提供查驗結果供美國CSI小組人員參考。

(三)開櫃查驗者以海關封條加封。

(四)儀檢組儀檢站關員於「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上查驗結果欄位勾選「檢查無訛」,並當場交給貨櫃車司機或電傳通知船公司、報關行或貨櫃集散站解除管控。

十五、可疑貨櫃之處理與通報

(一)儀檢組儀檢站關員於「高雄關CSI貨櫃檢查通知單」上之查驗結果欄位勾選「留置」,電傳通知船公司、報關行、出口業務單位、結關檯及貨櫃集散站並留置該貨櫃。

(二)疑涉槍械或核生化等武器者

1、槍械:通報警調單位偵辦。

2、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通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3、核子武器及原料:通報原子能委員會。

4、生物、化學武器及原料:通報軍警調單位。

(三)毒品:通報司法警察單位偵辦。其屬案情重大,有實施控制下交付必要者,得知會檢察機關依控制下交付相關規定辦理。

(四)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品:應依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違法、違章案件:依一般違法或違章案件處理。

 

第五章 附則

十六、執行結果之報告、統計分析與存檔

(一)執行結果之統計分析與陳報由CSI小組設專簿控管,每案或併案填報「美國CSI小組鎖定貨櫃辦理情形報告單」併同查驗相關資料及掃描影像陳核後歸檔。正常案件之存檔期間為二年。
異常案件應另設專檔保管,不定期追蹤處理

(二)工作成果逐月陳報關務署

十七、查驗費用之負擔

(一)出口貨物實施CSI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貨物輸出人負擔。

(二)轉口貨櫃(物)實施CSI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運輸業者負擔。

(三)出口、轉口、過境貨櫃(物)實施CSI查驗,如須辦理押運,海關不徵收押運費。

十八、高雄關相關業務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為執行本作業規定,各相關業務單位由單位主管第一職務代理人擔任單一聯絡窗口。上述單位主管第一職務代理人請假時須指定代理人擔任單一聯絡窗口

(二)單一聯絡窗口負責指揮及督導轄區CSI相關事宜並與CSI小組協調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