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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受理地籍圖重測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購案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3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2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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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籍圖重測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應依本原則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讓售作業程序辦理。

二、地籍圖重測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於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依重測後面
    積辦理讓售。但有左列情形者,得受理辦理讓售:
     (一) 重測成果公告開始前,申購人附具切結書,承諾「同意依申購當時
          ,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面積計價承購,重測後面積縱有增減,一
          律互不補退價款。」
     (二) 重測成果公告後,申請人附具切結書,承諾「同意依重測成果公告
          之面積計價,並俟重測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依重測後增減面積相
          互補退價款」前項切結書內容,應於產權移轉證明書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