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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核算 九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1322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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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
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收入額;但
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一、律師:
 (一)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
      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 (即原省轄市,以下同) 40,000  元,
      在縣 35,000 元,但義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
      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10,000 元,在縣 9,0
      00  元。
 (二) 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5,000  元,在縣 4,000  元。
 (三) 登記案件:每件 5,000  元。
 (四) 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
      :按標的物財產價值 9  %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20,000  元,在縣 16,000 元。
 (五) 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40,000
      元,在縣 35,000 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20,000 元,在縣
      15,000  元。
 (六) 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
      及市 45,000 元,在縣 35,000 元。
 (七) 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二、會計師:
 (一) 受託代辦工商登記: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7,000  元,在縣 6,000
      元。
 (二) 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
      及市 45,000 元,在縣 35,000 元。
 (三) 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40,000
      元,在縣 35,000 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20,000 元,在縣
      15,000 元。
 (四) 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 4.5  %計算。但承接
    政府或公有機構之設計、繪圖、監造之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算。
四、助產人員 (助產師及助產士) :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市及市 2,800
    元,在縣 2,200  元。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醫療
    費用者,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通報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五、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一) 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 3,000  元,在縣 2,500  元。
 (二) 繼承、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
      及市 8,000  元,在縣 6,500  元。
 (三) 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
      市及市 7,000  元,在縣 5,500  元。
 (四) 他項權利登記 (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
      之設定移轉登記) :在直轄市及市 2,500  元,在縣 2,000  元。
 (五) 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市 2,500  元,在縣 2,000  元
      。
 (六) 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
      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 (換) 發登記及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
      在直轄市及市 1,500  元,在縣 1,200  元。
六、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七、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八、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九、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一、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二、醫事檢驗師 (生) :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三、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四、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五、節目製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六、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八、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九、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一、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
     (一) 向國內註冊商標 (包括正商標、防護商標、聯合商標、服務標
          章、聯合服務標章、延展、移轉、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等) :
          每件 5,800  元。
     (二) 向國外註冊商標:每件 13,000 元。
     (三) 商標異議、評定、再評定、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
          一程序 34,000 元。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
     (一) 發明專利申請 (包括發明、追加發明、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
          與、專利權租與等) :每件 34,000 元。
     (二) 新型專利申請 (包括新型、追加新型、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
          與、專利權租與等) :每件 20,000 元。
     (三) 新式樣專利申請 (包括新式樣、聯合新式樣、申請權讓與、專
          利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 :每件 15,000 元。
     (四) 向國外申請專利:每件 58,000 元。
     (五) 專利再審查、異議、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
          83,000  元。
二十四、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五、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
        ,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5,000  元,在縣 4,500
        元。
二十六、未具會計師資格,辨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
        計算,其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
        轄市及市 2,500  元,在縣 2,000  元。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適用建築
        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適用地政士收入標準
        計算。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每件在
        直轄市及市 5,000  元,在縣 4,500  元。
三十、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 5  章規定標準核計。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四、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
        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1,500  元,在縣 1,200  元。
附註:
一、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
二、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縣 (市) 偏僻地區者,除收入標準依
    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準按縣 (市) 之 8  折計算;至偏僻地區
    範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三、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四、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
    地政事務所收文 1  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為
      1 案送件者,有分開各 1  送件者,均視為 1  案,其「件」數之
      計算如 (四) 。
 (二) 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
      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 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得
      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
      以 1  件計算,且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
      件。
 (四) 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 1  筆為 1  件或房
      屋 1  棟為 1  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 1  筆或房屋 1  棟,則加
      計 25 %,加計部分以加計至 200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