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基隆河新生地,依行政院臺六十一內字第七九一九號令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基隆河新生地,係五十三年臺北區防洪計畫,首期工程將基
隆河改道而廢置浮覆之舊河道土地 (人工湖除外) ,國有持分 150/450
、臺灣省有持分150/450、臺北市有持分111/450、臺北縣有持分39/450。
三、基隆河新生地之處理,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主辦機關
。省、市、縣政府所有持分部分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理程序
,委託主辦機關併同國有持分部分辦理。
四、主辦機關應依國有財產法令規定積極辦理基隆河新生地出租、出售等事
宜,所得收入應專戶儲存,扣除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法應負擔之賦稅後
,餘額全部撥作臺北區防洪計畫後期經費之用。
五、主辦機關主辦出租、出售等業務,得酌僱人員辦理之。
六、因辦理本新生地之出租、出售等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法應負擔之賦稅,
均應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
七、有關收支結算,均應依循會計程序行之。
八、主辦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將當年度出租、出售情形及收支結算通
報各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