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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市基隆河新生地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財產一字第750202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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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基隆河新生地,依行政院臺六十一內字第七九一九號令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基隆河新生地,係五十三年臺北區防洪計畫,首期工程將基
    隆河改道而廢置浮覆之舊河道土地 (人工湖除外) ,國有持分 150/450
    、臺灣省有持分150/450、臺北市有持分111/450、臺北縣有持分39/450。

三、基隆河新生地之處理,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主辦機關
    。省、市、縣政府所有持分部分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理程序
    ,委託主辦機關併同國有持分部分辦理。

四、主辦機關應依國有財產法令規定積極辦理基隆河新生地出租、出售等事
    宜,所得收入應專戶儲存,扣除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法應負擔之賦稅後
    ,餘額全部撥作臺北區防洪計畫後期經費之用。

五、主辦機關主辦出租、出售等業務,得酌僱人員辦理之。

六、因辦理本新生地之出租、出售等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法應負擔之賦稅,
    均應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

七、有關收支結算,均應依循會計程序行之。

八、主辦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將當年度出租、出售情形及收支結算通
    報各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