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 (如房屋
等) 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
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
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 食米批發;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1 %
(二) 米穀;食米零售;菸酒;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買賣;計
程車客運………………………2 %
(三) 煤礦業;碾米;麵粉;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鹽;水產品;魚貨
買賣;家畜及家禽買賣;粗製茶;精製茶;米糠油製造;汽油零售
;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回收資源批發………………………3 %
(四) 農、林、漁、牧業 (作物採收除外) ;礦業 (煤礦業除外) ;紡紗
業 (瓊麻絲紡;其他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 ;織布業 (棉紡織代
工;麻織除外) ;織帶織製;針織成衣業 (針織襯衫;針織胸罩;
針織睡衣製造除外) ;麥片 (飼料用) 製造;其他飼料配製;竹製
、竹容器;飼料買賣;蛋類;其他家庭日常用品;筒裝瓦斯買賣;
附駕駛之大客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貨櫃貨運;市場管理;未分
類其他組織………………………4 %
(五) 土石採取業;代客碾米;電影業 (電影片租賃除外) ;水果;蔬菜
;布疋、呢絨、綢緞買賣;服飾、百貨攤販;耕耘機製造;家電買
賣;合板、單板製造;豆腐 (豆腐乾、皮) ;其他豆類加工食品;
紅糖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拉鍊製造;砂石建材買賣
;汽車車胎買賣;金銀首飾買賣;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賣;綜合
商品業 (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除外) ;肉類買賣;畜肉…5 %
(六) 營造業 (冷凍、通風及空調工程;造墓及靈骨塔營建除外) ;旅館
業;餐盒;不動產投資興建;廣播電視業 (代客錄影除外) ;廣告
業;鋼鐵鍊製………………………7 %
(七) 健康食品;電信業;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金融及其輔助業 (應收
帳款收買除外) ;證券及期貨業 (證券投資顧問除外) ;保險業 (
保險經紀除外) ;租賃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
供應服務業;旅行服務;報關服務;船務代理;快遞服務;公證服
務;倉儲業;專門設計服務業;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力派遣;
土地開發;不動產租賃;造墓及靈骨塔營建;電影片租賃;停車場
管理………………………8 %
(八) 餐館業 (食堂、麵店、小吃店;有娛樂節目餐廳除外) ;飲酒店、
啤酒屋;咖啡館;視聽中心;視唱中心 (KTV) ………………9 %
(九)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信用調查服務;商品經紀業
;酒家、酒吧;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廳;特種視唱、視聽中心;舞
廳;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廳;高爾夫球練習場;電動玩具店;小
鋼珠 (柏青哥) 店;彩券代理銷售處;保險經紀;應收帳款收買;
證券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代銷;公證人服務;瘦身美容院;豪
華理容總匯;其他理髮及美容;電力供應業;未分類其他教育服務
;醫事放射所、醫事檢驗;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 10 %
(十) 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6 %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 (收入較高者) 之純益率
標準計算之。
三、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
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
繳清應納稅款,以收擴大書面審核效果。
四、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
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
,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
,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五、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
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
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
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
率標準予以核定;若實際營業額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營業額者,
不適用本要點。
六、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
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
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
七、土地及其定著物 (如房屋等) 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
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八、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一) 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二) 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及補習班。
(三) 租賃業;廣播電視業 (代客錄影除外)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顧問服務業;信用調查服務;商品經紀業;不動產仲介、代銷;土
地開發;不動產投資興建;不動產租賃;保險經紀;公證人服務;
高爾夫球場;應收帳款收買;融資性租賃;保管箱出租;電力供應
業;未分類其他教育服務;醫事放射所、醫事檢驗所;電影片租賃
;停車場管理;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
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
(四)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
(五) 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
(六) 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營利事業申報案件。
(七) 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
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款者,可准其適用本要
點規定辦理。
九、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
稅處罰:
(一)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
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
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三)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
得額。
(四)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
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
稅額。
十、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並
繳清應納稅款者,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應將獲配之盈餘總額一併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辦理扣抵。
十一、營利事業九十五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
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
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
情事者,可全年度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
十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