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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060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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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
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