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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與物流中心業者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9010599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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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條件
一、最近三年無走私漏稅或無重大違規案件 (情節輕微者除外) ,且通過
    海關守法評估者。
二、硬體設備 (含電腦) 合於海關規定;海關得使用其電腦查核所需資料
    者。
三、營運正常並訂有完善之員工甄選、考核、訓練等人事管理制度,且不
    僱用有走私前科之人員;如發現員工有涉嫌參與走私漏稅情事,能立
    即查明撤換或懲處者。
四、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指定專人管理、
    按日開機查對;如發現有被冒用情事時,能立即通知海關派員查緝,
    共同合作打擊走私漏稅者。
五、文書製作過程及貨物通關作業流程中,發現異常狀況,或公司遭人冒
    用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六、與其他業者 (例如貨櫃集散站,運輸、理貨、報關業) 訂定契約時,
    能選擇信譽卓著、管理優良,並僱用品行良好,無走私前科之員工;
    如發現可疑時,能請渠等立即查明徹換者。
七、能確實約束運輸車隊不承攬不明顧客或有走私前科嫌疑者之貨物,並
    請其遵守海關規定,確實將未稅貨櫃 (物) 安全運抵目的地,如發生
    走私情事時,依法分擔責任者。
八、能加強自備封條之檢查,並依規定加封於正確位置,如發現封條遭人
    破壞或其他可疑狀況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九、能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歸列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稅則預查制度
    ,以加速貨物通關者。
十、能配合海關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單證,並接受海關事後稽核者。
十一、發現其他相關業者進口非國內市場正常所需貨品,或營運異常,或
      有走私嫌疑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十二、舉辦員工講習時,能教育員工瞭解通關實務、法令規章及違章案件
      之處罰,並安排風險管理、查緝觀念與技巧課程者。
十三、能不定期與海關檢討貨物通關業務與交換意見,並提供改善對策者
      。
十四、能與海關交換管理經驗,共同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十五、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
      者。


貳、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協助業者解決通關問題,優先處理申辦事項,提供保稅業務之諮詢與
    輔導。
二、酌予降低業者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
三、報運之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四、不定期提供業者有關查緝毒品、槍械、彈藥、危害環保、侵害智慧財
    產權、防止走私瀕臨絕種動物及易走私漏稅貨品之教育訓練與資訊。
五、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有關智慧財產權及走私貨品之教育訓練或資
    訊;並參據業者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六、應業者舉辦員工訓練之需要,得派員宣導法令並指導有關查緝技巧。
七、不定期與業者檢討進、出口貨物之出、進機場、港口作業,確保通關
    順暢。
八、其他經海關核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