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身分證程序,並兼顧使用者之方便性,使納稅
義務人的權益、資料隱私與安全獲得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二、財政部電子報稅憑證機構之審查,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
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三、符合下列要件之憑證機構得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 經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核定之憑證機構。
(二) 憑證機構須定期通過外部稽核單位稽核。
(三) 憑證機構已對外提供一年以上簽發憑證服務。
四、合於第三點之憑證機構於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審查: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
(二) 經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核定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核定公文影本。
(三) 外部稽核單位稽核結果報告。
(四) 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時間證明。
五、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其內容除需可確認用戶之自然人或法人身分外
,應具備下列各欄位:
(一) 憑證用戶為自然人時,憑證需內含身分證號碼、 (中文姓名) 、公
開金鑰、簽章使用之加密演算法、憑證序號、憑證有效期、認證機
構名稱及認證機構簽章等欄位。
(二) 憑證用戶為法人時,憑證需內含法人統一編號、 (法人名稱) 、公
冊金鑰、簽章使用之加密演算法、憑證序號、憑證有效期、認證機
構名稱及認證機構簽章等欄位。
六、財政部依下列審查要件審定:
(一) 安全需求
1.能夠確保資料之完整性、私密性、鑑別使用者之身分及防止事後
否認。
2.具獨特性、辨識力、可靠性及與電子文件內容之聯結關係。
3.簽署者為特定目的使用之獨一無二簽章。
4.可客觀辨識簽署者之身分。
5.由簽署以安全可靠之方法製作,或使用其可單獨控制之安全及可
信賴之設施、方法製作,且製作後不易被偽造或破解。
6.可判別經簽署之電子文件內容是否遭受竄改。
(二) 符合應用系統之介面規格,提供憑證之檢驗及功能須含:私密金鑰
之正確及有效、憑證資料之正確及有效、金鑰之對稱性、電子簽章
、資料傳送之加解密。
(三) 受理憑證申請之註冊中心須於申請憑證作業或相關服務事項時有臨
櫃辦理身分證認或其他足以辨識申請者真實身分之程序。
(四) 機房、設備、檔案儲存及金鑰管理等,必須建置於中華民國境內,
財政部依實際情形需求得赴憑證機構實地查驗憑證機構之獨立性、
安全性、財務、技術、人員管理等事項。
七、我國橋接憑證中心 (Bridge CA) 建置完成後,憑證機構應與其完成
互通。
八、憑證機構於徵納雙方就電子報稅資料之認定產生疑義時,應協助舉證
。
九、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致納稅義務人
或稅務機關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十、財政部得敦聘學者專家等公正人士參與審查。經審查通過的憑證機構
若有違反本審查要點者,財政部得取消其資格。
十一、本要點報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