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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委任書控管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09310063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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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出口報單連線報關案件 (自行報關者外) 應在報單其他申報事項
    欄填報海關登錄字號,海關於收單時比對「長期委任報關資料檔」 (
    核定通關方式為C 1、C 2、C 3仍按目前作業方式辦理) 。保稅案
    件及轉運案件 (空運T2) 等仍依現行規定必須作長期委任之檢查。


二、收單作業
    進、出口報單及轉運申請書收單時,電腦自動執行「長期委任報關資
    料檔」邏輯檢查,檢查結果註記於相關資料檔。


三、發送「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
    經「長期委任報關資料檔」邏輯檢查結果,如為已逾委任期間或無委
    任資料,海關則發送「錯單或應補辦事項」 (空運報單訊息為簡5107
    ,海運報單訊息為簡 5107S) 通知,代碼為 A11:請補送委任書。


四、報關業者收到「請補送委任書」訊息,補送進、出口報單或轉運案件
    辦理簽領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時,應補送書面委任書。


五、補收單作業 (含 C1 抽審應補單及 C2、C3 報單)
    1.補收單電腦畫面增加 "收到書面委任書註記" 欄位。
    2.如為已逾委任期間或無委任資料時,補收單畫面自動顯示訊息「應
      檢附書面委任書」。
    3.關員於收單畫面顯示「應檢附書面委任書」訊息時,應確認檢附委
      任書後,於 "收到書面委任書註記" 欄位鍵入「Y 」方完成補收單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