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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5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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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部分:
 (一) 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二)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六%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 (市) 部分:
 (一) 市 (即原省轄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三%計算。
 (二)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