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洋菸酒進儲物流中心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098100617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艙單貨名應申報為洋菸酒,避免僅報商品名
    ,可能產生混淆疏漏。


二、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應一律以 D8 進儲申請書申報,並必須詳細
    報明洋菸酒之貨名、廠牌、數量及洋酒容量、酒精成分與年份及稅則
    號別,並會同專責人員詳細查驗。


三、經查驗無訛並加封運至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其屬貨櫃裝運者,除出站
    、進站及拆櫃進倉作業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予以控管外
    ,並應於進儲時拆櫃進倉。進儲之貨櫃(物)運送單於經物流中心自
    主管理人員簽收後,應即退回原起運地海關銷案。


四  物流中心應設置專區儲存進口洋菸酒,並登列專帳。


五、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除附加促銷贈品及加貼中文標示外,不得辦理重整
    及簡單加工。


六、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附加促銷贈品或加貼中文標示,其原貨之容量及標
    示均不得改變,專責人員並應逐批通知稽核單位。


七  年度盤點時,存儲之洋菸酒應一律列入全面必盤項目。


八、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存倉期限為二年,存儲期限屆滿,應報經海關
    查驗無訛後,退回國外或逕依銷毀除帳、聲明放棄等相關規定辦理,
    不得轉儲國內其他保稅區域。
    前項報運退回國外之洋菸酒,應加封運至貨櫃集散站、碼頭或機場貨
    棧(向駐區或轄區海關報關出口案件,無論櫃裝或非櫃裝貨物,均限
    加封電子封條),其屬貨櫃裝運者,並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
    規定予以控管。
    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發生退貨情事,報運退回國外者,準用前二項
    規定辦理。


九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