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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稽字第1131020759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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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之監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係指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


四、本要點所稱重整係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五、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得進儲未經公告准許
    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原型態報運銷售至第三地區。


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准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 
    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帳用電腦化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重整後全數外銷。
    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以原型態轉售(轉儲)物流中心,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物流中心。

七、物流中心准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型態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或轉售課稅區。


八、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許可,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承購之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科學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
    課稅區廠商承購物流中心進儲之原型態或重整後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限半導體或顯示器製程設備專用之零配件,且非屬由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轉儲之物品,並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之條件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申請許可。


九、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與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轄區海關。


十、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於「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或「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上申報大陸產地,並註明「本案貨物係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字樣獨立設帳,編列不同貨號,存貨帳冊亦應註明「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利海關查核。


十一、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於倉庫內設置專區儲放,並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但存儲於電腦控管自動化倉儲者不在此限。


十二、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與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以原型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物流中心,或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以原型態或加工後轉售(轉儲)自用保稅倉庫,應於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9W。前述貨物發生退貨退回者,應於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97。
     物流中心自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後,再轉售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者,應於D7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5U。
物流中心自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後再轉售(轉儲)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或退回原保稅區者,應於D7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97。
     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再轉售(轉儲)物流中心或退回原保稅區者,應於D7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97。
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經重整後或以原型態全數外銷時,應於「保稅貨物註記」欄填報CN。



十三、查核關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列印「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清表」及「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出倉清表」,至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抽核貨物存倉情形,並繕具查核報告陳核。


十四、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編製上月份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出倉及存倉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


十五、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如經查獲有違法內銷事實、申報不實或帳載不實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等有關規定議處,海關並將違法情節函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