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稽字第1131024287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執行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監管,特訂定本事項。
二、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監管,依本事項規定辦理,本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事項所稱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係指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如確有必要,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申請辦理。
四、保稅工廠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供加工外銷,或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限供重整後全數外銷。
    前項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得申請以原形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駐區海關。
    前二項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等方式。
五、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於B2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9W,以利海關查核。前述貨物發生退貨退回者,應於B2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9X。
    保稅工廠進儲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經重整後或以原形態全數外銷出口時,應於「保稅貨物註記」欄填報CN,以利海關查核。
    查核關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列印「保稅工廠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清表」及「保稅工廠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出倉清表」至保稅工廠抽核貨物存倉情形,並繕具查核報告陳核。
六、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於進儲保稅工廠期間,若經濟部公告開放為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則不受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七、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應於進口報單上申報中國大陸產製,並註明「本案物品係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字樣,並獨立設帳,編列不同料號,相關帳冊上應註明「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以利海關查核。
八、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進儲時,應於經海關核准之保稅原料倉庫內設置專區儲放,並應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九、申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時,應向海關報明某項產品用量係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其功能、性質相近可以替代之原物料與零組件,亦不得替代流用,應分開另行申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十、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其產製或產生之物品,及未經重整或經重整之相關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前項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不得產製非保稅產品課稅內銷。
    保稅工廠如經廢止其登記,其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其產製或產生之物品,及未經重整或經重整之相關物品應予出口、復出口、銷毀或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不得課稅內銷。
    前項物品經銷毁後仍屬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不得課稅內銷。
十一、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加工產製之物品,應獨立設置專帳,編列不同型號或機種代號。成品帳上應註明「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產製,不得課稅內銷」字樣。
十二、成品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報明「本批出口成品係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字樣及監管海關核准「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文號,憑以除帳。
十三、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不得申請廠外加工,監管海關為加強稽核,得隨時派員赴廠查核。
十四、保稅工廠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相關物品辦理檢驗、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應獨立設帳並依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保稅工廠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其產製出口之成品,及重整或提供維修服務之未公告准許輸入之相關物品,彙計編製「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出口成品,及重整或提供維修服務之相關物品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
十六、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重整或提供維修服務之相關物品,仍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辦理年度盤存及結算。
十七、保稅工廠辦理第十六點年度盤存及結算,其盤虧情節重大或經查獲有違法內銷事實或申報不實情事者,應依關稅法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海關並應將違法情節函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