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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廠商退現稅款劃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21018918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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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外銷廠商領取退現稅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成品使用原料已繳稅款之加工外銷廠商(以下簡稱外銷廠商),應於向海關申辦外銷品沖退稅前,先在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臺銀營業部)或該行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以便海關於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將應退稅款撥交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以下簡稱臺銀桃園機場分行)分別轉撥有關廠商之退稅存款戶內。

三、外銷廠商在臺銀營業部或該行各地分行申請開設退稅存款戶後,應於辦理外銷品退稅時,向海關聲明今後願將其應領退稅款撥交該戶。

四、外銷廠商向臺銀營業部或該行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依臺銀有關開戶規定辦理。

五、臺銀營業部於外銷廠商完成開戶後,應將帳戶號碼通知廠商,並將廠商資料及帳戶號碼通知海關辦理。

六、海關經辦退稅單位應於申請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登入臺銀e企合成網上傳「退現稅款明細表」檔案,並編製現金退稅日報表送主計單位,主計單位根據該日報表造具支付傳票,送出納單位彙總簽發國庫支票,送交臺銀桃園機場分行。

七、臺銀桃園機場分行應自收到海關簽發國庫退稅支票及退現稅款明細檔之翌日起五日內,完成核對作業,經確認無誤後,登錄撥款日期並辦理整批入帳作業,將退稅款分別存入各外銷廠商退稅存款戶,並通知廠商。

八、海關經辦退稅單位於登入臺銀e企合成網確認撥款日期後,應寄發退稅通知,並列印「轉撥明細表」(含臺銀電子簽章)並經主管複核後送交主計單位,作為付款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