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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0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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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 台北市部分: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 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五十二%計算。
      (2) 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三十%計算。
      (3) 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八%計算。
 (二) 高雄市部分: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七%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四%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  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