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六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四、私立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八○%。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六○%。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七五%。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八五%。
附註: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