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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082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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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六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四、私立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八○%。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六○%。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七五%。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八五%。
附註: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