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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0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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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
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收入額;但
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一  律師:
 (一)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
      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 (即原省轄市,以下同) 四○、○○○
      元,在縣三五、○○○元,但義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
      」、「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件,經查明
      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
      元,在縣九、○○○元。
 (二) 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元,在縣四、○○○元。
 (三) 登記案件:每件五、○○○元。
 (四) 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
      :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
      市二○、○○○元,在縣一六、○○○元。
 (五) 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
      ○○元,在縣三五、○○○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
      ○○元,在縣一五、○○○元。
 (六) 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
      及市四五、○○○元,在縣三五、○○○元。
 (七) 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二  會計師:
 (一) 受託代辦工商登記: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七、○○○元,在縣六、○
      ○○元。
 (二) 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
      及市四五、○○○元,在縣三五、○○○元。
 (三) 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
      ○○元,在縣三五、○○○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
      ○○元,在縣一五、○○○元。
 (四) 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參酌會計師公會訂定會員收取酬
      金標準認定。
三  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百分之四.五計算。但
    承接政府或公有機構之設計、繪圖、監造之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
    算。
四  助產士: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市及市二、八○○元,在縣二、二○
    ○元。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醫療費用者,應依中
    央健康保險局通報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五  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左:
 (一) 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三、○○○元,在縣二、五○○元。
 (二) 繼承、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八、○○○元,
      在縣六、五○○元。
 (三) 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
      市及市七、○○○元,在縣五、五○○元。
 (四) 他項權利登記 (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
      之設定移轉登記) :在直轄市及市二、五○○元,在縣二、○○○
      元。
 (五) 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二、五○○元,在縣二、○○
      ○元。
 (六) 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
      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 (換) 發登記及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
      在直轄市及市一、五○○元,在縣一、二○○元。
六  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七  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八  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九  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  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一  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二  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三  醫事檢驗師 (生) :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四  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五  節目製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六  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七  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八  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一九  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  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一  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二  商標代理人:
   (一) 向國內註冊商標 (包括正商標、防護商標、聯合商標、服務標章
        、聯合服務標章、延展、移轉、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等) :每件
        五、八○○元。
   (二) 向國外註冊商標:每件一三、○○○元。
   (三) 商標異議、評定、再評定、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
        程序三四、○○○元。
二三  專利代理人:
   (一) 發明專利申請 (包括發明、追加發明、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
        、專利權租與等) :每件三四、○○○元。
   (二) 新型專利申請 (包括新型、追加新型、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
        、專利權租與等) :每件二○、○○○元。
   (三) 新式樣專利申請 (包括新式樣、聯合新式樣、申請權讓與、專利
        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 :每件一五、○○○元。
   (四) 向國外申請專利:每件五八、○○○元。
   (五) 專利再審查、異議、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八
        三、○○○元。
二四  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五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
      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元,在縣四、五○
      ○元。
二六  未具會計師資格,辨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計
      算,其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一律依各公會按書
      面審核案件最低收費標準加二成計算,公會不提供上述資料者,每
      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二、五○○元,在縣二、○○○元。
二七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適用建築師
      收入標準計算。
二八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適用地政士收入標準計
      算。
二九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每件在直
      轄市及市五、○○○元,在縣四、五○○元。
三○  消防設備師 (士) :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一  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五章規定標準核計。
三二  不動產估價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附註:
一  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
二  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縣 (市) 偏僻地區者,除收入標準依
    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準按縣 (市) 之八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
    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三  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四  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
    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為
      一案送件者,有分開各一送件者,均視為一案,其「件」數之計算
      如 (四) 。
 (二) 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
      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 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得
      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
      以一件計算,且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件
      。
 (四) 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一筆為一件或房屋一
      棟為一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則加計百分之二十
      五,加計部分以加計至百分之二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