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087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九十一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一、律師:三○%。
二、會計師:三○%。
三、建築師:三五%。
四、助產士:三一%。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七二%。
五、地政士:三○%。
六、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後之三○%。但屬自行出版者為七五%。
七、經紀人:
 (一)保險經紀入:二六%。
 (二)一般經紀人:二○%。
八、表演人:三五%。
九、藥師:二○%。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九二%;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一○○%,藥事服務費收入為二○%。
一○、中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七八%。
 (二)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二○%。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四五%。
一一、西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七八%。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二○%。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內科:四○%。
     (2)外科:四五%。
     (3)牙科:四○%。
     (4)眼科:四○%。
     (5)耳鼻喉科:四○%。
     (6)婦產科:四五%。
     (7)小兒科:四○%。
     (8)精神病科:四六%。
     (9)皮膚科:四○%。
     (10)家庭醫學科:四○%。
     (11)骨科:四五%。
     (12)其他科別:四三%。
 (三)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二○%必要費用。
 (四)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一)(二)減除必要費用。
一二、獸醫師:醫療貓狗者三二%,其他四○%。
一三、醫事檢驗師(生):三五%。
一四、工匠:工資收入二○%。工料收入六二%。
一五、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四五%。
一六、命理卜卦:二○%。
一七、書畫家、版畫家:三○%。
一八、技師:三五%。
一九、引水人:二五%。
二○、程式設計師:二○%。
二一、精算師:二○%。
二二、商標代理人:三○%。
二三、專利代理人:三○%。
二四、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一五%。
二五、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二三%。
二六、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三○%。
二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三五%。
二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三○%。
二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二三%。
三○、消防設備師(士):三五%。
三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三○%。
三二、不動產估價師:三五%。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