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建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制度,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要點所稱抽查,係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擇對象調
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
三 下列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列
入抽查範圍:
(一)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二) 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
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四 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抽查
比率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及案件數量自行決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
證申報案件,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下列
案件得優先列入抽查:
(一) 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二) 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
(三) 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
(四) 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五) 涉有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或第 66 條之 8、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0 條、企業併購法第 42 條規定情事者。
(六) 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
五 依本要點規定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以書
面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經通知而逾期未提示,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
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