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1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建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制度,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要點所稱抽查,係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擇對象調
    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



三  下列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列
    入抽查範圍:
 (一)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二) 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
      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四  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抽查
    比率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及案件數量自行決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
    證申報案件,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下列
    案件得優先列入抽查:
 (一) 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二) 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
 (三) 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
 (四) 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五) 涉有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或第 66 條之 8、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0  條、企業併購法第 42 條規定情事者。
 (六) 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



五  依本要點規定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以書
    面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經通知而逾期未提示,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
    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