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繳納或退領稅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營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或經我國許可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之分行 。
三、本要點稱存款帳戶,係指設立在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
支票存款等存款帳戶及設立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之存簿
儲金、劃撥儲金帳戶。。
四、納稅義務人得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
司代繳(或代退)其當地及外埠之應納(或應退)稅款,其為營利事業者,應以本事業
之存款帳戶為限,惟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
業亦得以其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
五、存款繳(退)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長期約定轉帳繳稅:
1.納稅義務人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稅者,應填具「委託轉帳代繳(領)各
項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原印鑑(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持向稽徵機關辦理,稽
徵機關核對有關資料無誤後,登錄約定書檔;如係持向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辦理
,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應核對存款戶開立帳戶之有關資料無誤後,將約定書送交
各相關稽徵機關登錄約定書檔。存款帳戶之有關資料如有變動,納稅義務人應另填具
「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送交稽徵機關更正約定書檔。
2.稽徵機關應於開徵前,依各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分別錄製扣款資料之媒體檔案
,屬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之媒體檔案,應送交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
由其依各金融機構分別錄製媒體檔案送交各金融機構之總機構辦理提兌及解庫手續
;屬中華郵政公司之媒體檔案送交該公司辦理提兌及解庫手續;屬未參與金融資訊
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由各稽徵機關彙整委託轉帳繳稅資料後編造清冊,彙送各金
融機構代辦繳稅轉帳及解庫手續。各單位作業日程,分別按各年度議定之作業日程
辦理。
3.受託轉帳繳稅之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收到媒體檔案及轉帳繳稅彙總報表
經核算無誤後,代辦繳稅轉帳手續。如有不符,應即協調稽徵機關辦理查對。
4.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轉帳代繳稅款日期應以稅款繳納期限之截止日為轉帳基準
日,辦理稅款提兌作業。納稅義務人如需轉帳繳納證明,可於完成稅款提兌之次三
營業日後,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
(二)約定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自繳稅款:
1.人工申報案件或採書面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稅額試算申報案件,應填具其適用
之「繳稅取款委託書」並蓋用原印鑑(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委請稽徵機關
提款代繳稅款。
2.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須依申報軟體規定鍵入帳號明細資料,並於列印之申報書規定欄
位蓋用原印鑑(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免填「繳稅取款委託書」。
3.網路申報案件或採線上登錄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稅額試算申報案件,分別透過
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依規定鍵入納稅義務人
本人或配偶帳號明細資料,免由存款人蓋用原印鑑或簽名,亦免填「繳稅取款委託
書」。
4.上開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資料,各稽徵機關彙整後,應建立扣款資料檔,屬參與金融
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送請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分送各金融機構提領款項轉解
公庫;屬中華郵政公司者,送請該公司提領款項,並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繳庫專用
帳戶;屬未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各稽徵機關彙整後應編造清冊,彙
送各金融機構辦理轉帳解庫手續。各單位作業日程,分別按各年度議定之作業日程
辦理。
(三)轉帳退稅:
1.稽徵機關應退稅款,應依受退稅人指定之帳號建立退稅檔,指定帳號屬參與金融資
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之存款帳戶者,應按各年度議定之作業日程
,送請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及中華郵政公司將退稅款直接撥入指定帳號。
2.指定帳號屬未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年度議定之作
業日程,以開立支票或憑單方式辦理退還。
3.指定帳號錯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辦理轉帳退稅者,稽徵機關應賡續辦理後續退稅事
宜。
4.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代領退稅日期應以稽徵機關退稅撥到存款戶之日為轉帳基
準日,稽徵機關並應於轉帳成功後,於媒體檔案送達後七日內將撥付結果通知納稅
義務人。但屬全國一致之批次退稅案件,得以於稽徵機關網站公告方式替代個別通
知納稅義務人。
六、存款人對以前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方式代繳案件提出異議,可於
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辦理轉帳代繳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經主管稽徵機關向辦理轉帳之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查明確已轉帳屬實,且「委
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繳稅取款委託書」或以委託取款方式繳稅之
二維條碼申報書規定欄位未蓋用原印鑑或簽名,主管稽徵機關應將已轉帳代繳之金額
不加計利息如數退還。但原課稅案件需另行向納稅義務人按原限繳日期發單補繳,並
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倘所蓋用之印鑑(或原存款人簽名者之簽名)並無不符,自
不得退還,並函復存款人請其自行向納稅義務人交涉。
七、納稅義務人以委託取款轉帳方式繳納綜合所得稅自繳稅款者,如提兌時存款戶存款不
足,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應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
八、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轉帳代繳稅款後,應將轉帳結果、存款帳戶餘額等資料回報
原送扣款資料之稽徵機關辦理有關稅款審核、劃解及未(短)扣款部分發單補繳等作
業,其處理方式:
(一)屬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作業:金融機構應將檔案送交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彙整
,再轉交稽徵機關辦理後續作業;中華郵政公司則將檔案逕送稽徵機關。
(二)屬未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作業:金融機構應於辦理轉帳之案件清冊註記提兌結
果代號,檢還稽徵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九、逾期及延期繳納案件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十、各稽徵機關、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以傳播媒體宣導之。於各
稅開徵期間或所得稅申報期間,以宣傳海報、宣傳單等方式宣導轉帳納稅法令。
十一、轉帳繳、退稅作業完成後,由稽徵機關依合約規定計付手續費。
十二、本要點所稱「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格式,
由財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