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運輸業向海關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向經財政部許可經營之通關網路業者(以下簡稱通關網路業者)申請電子資料傳輸之申請表憑核。
三、海關根據申請登記之運輸業(航空公司、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依關港貿作業代碼編碼原則預為核定供通關作業用之運輸業代碼。
四、運輸業檢同向通關網路業者申請電子資料傳輸之申請表及預為核定之運輸業代碼,向通關網路業者申請電腦連線測試作業。
五、海關應將預為核定之運輸業代碼,鍵入測試系統之運輸業基本資料檔,供測試之用。
六、通關網路業者與運輸業進行電腦連線測試作業時,應通知財政部關務署關務資訊組;完成測試後,應書面通知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在地海關可進行正式上線。
七、海關接獲通關網路業者可進行正式上線通知後,經核完成運輸業登記,應公告其運輸業代碼,並鍵入運輸業基本資料檔,供其正式電腦連線報關作業。
八、運輸業應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所列各項通關作業相關訊息處理接收及發送業務。
九、運輸業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及進口船舶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核發程序所列相關訊息處理接收及發送業務。
十、運輸業於電腦連線系統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時,應通知海關並配合以備援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