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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5504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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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進口通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
    者。



第 4 條
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第 5 條
空運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者,其運費按實際運費十
分之一計算,核估完稅價格。


第 6 條
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
之相關文件放行。


第 7 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價,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
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核估之完稅價格之七
成作為離岸價格。


第 8 條
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明,在報單上
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迅速處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