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全臺灣地區納稅義務人在現住地就近繳納屬於外埠稅籍之外縣
市稅款,並運用稽徵機關電腦連線系統,簡捷該項稅款之轉解手續,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公庫,指國庫、直轄市庫、縣(市)庫、鄉(鎮、市
)庫,及其經辦行、分庫、稅款經收處或代收稅款處;所稱稽徵機關
,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所稱外
縣市稅款,指經收地以外之各縣市(含直轄市)各項稅款。
三、各級公庫代收外縣市稅款之記帳、編報、轉解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市)之稅款經收處(代收稅款處)
、代理鄉(鎮、市)公庫:
1.稅款經收處(代收稅款處)應在「應付代收款」科目下設「代收
外縣市國稅款專戶」、「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專戶」子目列帳;
代理鄉(鎮、市)公庫,應在「公庫存款」科目「代收國、地方
稅款」子目項下設「代收外縣市國稅款專戶」及「代收外縣市地
方稅款專戶」列帳。
2.稅款經收處(代收稅款處)應將每日代收外縣市稅款之繳款書按
所屬縣市及國稅、地方稅分別結計,分填「代收外縣市國、地方
稅款彙計單」(以下簡稱「彙計單」)各一份,並編製「代收外
縣市國稅款日報表」及「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日報表」各二份,
一份與繳款書存查聯留存備查;一份與繳款書報核聯及「彙計單
」按國稅及地方稅分別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送當地國稅分
局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
3.稅款經收處(代收稅款處)當日若無代收外縣市稅款,次一營業
日仍應填製「外縣市稅款日報表」分送當地國稅分局及各地方稅
稽徵機關。
4.稅款經收處(代收稅款處)應於解庫日(國稅部分,高雄市於收
款翌日,各縣市於每星期一、四;地方稅部分,高雄市於星期一
、四,各縣市於每星期一,山地鄉及澎湖、臺東、屏東縣之離島
於每旬第一營業日)將上期列收「代收外縣市國稅款專戶」及「
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專戶」款項送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及各代理縣
市庫總庫分行,如逢例假日,應於次一營業日彙解。
(二)臺北市之國稅經辦行(代收稅款處)及其承轉行:
1.國稅經辦行(代收稅款處)每日代收外縣市稅款之列帳、編報,
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有關稅款經收處(代收稅款處)之規
定辦理。
2.國稅經辦行(代收稅款處)每日將所收外縣市國、地方稅繳款書
,按所屬縣市,分別結計及填列彙計單各一份,並編製外縣市稅
款日報表各三份,一份與繳款書存查聯留存備查;一份送(或將
相關資料以連線傳送)其承轉行彙辦;一份連同繳款書報核聯及
彙計單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或臺北
市稅捐稽徵處。
3.各承轉行收到所屬國稅經辦行送來之代收外縣市國稅款日報表,
彙編「代收外縣市國稅日報總表」二份,除一份併所屬國稅經辦
行外縣市國稅日報表留存備查外,一份應傳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後逕送該局,另將「代收外縣市國稅日報總表」資料傳送中央
銀行國庫局。
4.各承轉行收到所屬代收稅款處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日報表,彙編
「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日報總表」三份,一份併所屬稅款經收處
外縣市地方稅日報表留存備查,餘二份送臺灣銀行公庫部,一份
由該行公庫部存查,另一份由該行公庫部彙整後轉送臺北市稅捐
稽徵處。
5.各承轉行應於解庫日(國稅部分,為收款翌日;地方稅部分,為
每星期一、四)將代收外縣市國稅款項解繳「國庫局庫款專戶」
,將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項轉解臺灣銀行公庫部,如逢例假日,
應於次一營業日彙解。
(三)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銀行公庫部、高雄分行及各代理縣市庫總庫
分行:
1.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銀行公庫部、高雄分行及各代理縣市庫總
庫分行收到各承轉行或稅款經收處解繳款項,應將國稅款彙總代
填解繳專用之繳款書,以「暫收稅款」科目及註明外埠國稅款辦
理繳庫,並編製繳庫明細單,供稽徵機關對帳;地方稅款解入「
外縣市地方稅款待解專戶」。
2.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銀行公庫部、高雄分行及各代理縣市庫總
庫分行依據各承轉行或稅款經收處所送之日報總表或解繳稅款資
料編製入帳明細單,供稽徵機關對帳。
3.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及各代理縣市庫總庫分行,
接到當地國稅局、國稅分局簽發之轉正通知書,應分別辦理轉正
。
4.臺灣銀行公庫部、高雄分行及各代理縣市庫總庫分行接到各地方
稅稽徵機關簽發代收外縣市地方稅款專戶支票及匯出匯款、庫款
轉移用紙,應將外縣市稅款轉匯稅籍地所屬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
四、稽徵機關之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國稅部分:
1.稽徵機關收到當地各代收稅款機構送來外縣市繳款書報核聯、外
縣市稅款日報表與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及各代理
縣市庫總庫分行編製之入帳明細單,經審查核對並輸入電腦建檔
後,每週將上週繳款書報核聯及「代收外縣市稅款轉匯清單」通
報所屬稽徵機關,其餘存管備查。
2.前項電腦建檔作業完成後,應每週將上週代收外縣市稅款,按稅
款所屬縣市填發轉正通知書(應於備註欄加註代收外縣市稅款之
期間)持向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及各代理縣市庫
總庫分行,將稅款轉正至所屬縣市國稅局或國稅分局。
3.稽徵機關倘有發現遺漏、短收或解繳錯誤等情事時,應逕向原代
收稅款機構或其承轉行庫局迅速查明更正。
(二)地方稅部分:
1.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應在當地臺灣銀行代理縣市庫總庫分行(臺北
市在臺灣銀行公庫部、高雄市在臺灣銀行高雄分行)開立「外縣
市地方稅款待解專戶」,凡當地各代收稅款機構所收外縣市稅款
均暫存此專戶匯撥。
2.稽徵機關收到當地各代收稅款機構送來外縣市繳款書報核聯、外
縣市稅款日報表及當地臺灣銀行代理縣市庫總庫分行、臺灣銀行
公庫部、臺灣銀行高雄分行移送之送款憑單報核聯,經審查核對
並輸入電腦建檔後,應每週將上週繳款書報核聯通報所屬稽徵機
關,其餘存管備查。
倘有發現遺漏、短收或解繳錯誤等情事時,應逕向原代收稅款機
構或其承轉行庫局迅速查明更正。
3.前項電腦建檔作業完成後,應每週將上週代收外縣市稅款,彙總
簽發「外縣市地方稅款待解專戶」支票,並按稅款所屬縣市分填
匯出匯款申請書(應於備註欄加註代收外縣市稅款之期間),持
向當地臺灣銀行代理縣市庫總庫分行(臺北市為臺灣銀行公庫部
、高雄市為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將稅款匯解至所屬縣市地方稅
稽徵機關之暫收稅款專戶帳。
4.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接到外縣市稽徵機關網路傳輸(或媒體)代收
本縣市稅款資料,與匯入匯款申請書核對無誤後,應填發綜合解
繳專用之繳款書及簽發暫收稅款專戶支票,向前列當地代庫單位
辦理劃解作業。
倘發現有不符情事,應立即向代收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更
正;稅款之扣捕並應於次週調整轉正。
五、各級公庫代收外縣市稅款,國稅部分,得依財政部規定收取手續費,
其所需表報、單據由國稅局提供;地方稅部分,不得向任何政府機關
或臺灣銀行收取任何費用,其所需表報、單據由臺灣銀行提供。
各級公庫對所收之外縣市稅款不計利息。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代收各項稅款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