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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89)台財稅字第08904521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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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
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
發者。
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
權第一次移轉。


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