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營業稅法 (以下
簡稱本法) 之施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除四、 (四) 之規定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
計算之營業人。
一般規定
(一)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
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
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左列公式計
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銷售額=定價÷ (1 +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二) 營業人經核准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不能自本法
施行日起調整程式,開立內含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者,准予延長至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程式調整。營業人於延長程式
調整期間銷售額之申報,應使用本法施行前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三) 代收代付
1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
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
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2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 (例如車費、
郵政、電信等費) ,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
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四) 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
除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
1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
立之收據扣抵聯。
2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
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3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 (汽) 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
票根之影本。
4 報社出具經編號並送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廣告費收據。
5 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
。
6 海關拍賣貨物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收執聯影本;法院及其他機關拍
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三聯 (扣抵聯) 。
7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
前項第 3、 5 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
自行依左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 (徵收率 / 1+徵收率)
(五)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進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免徵營業稅
,以載運之運輸工具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進口者為限。
(六) 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
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
適用。但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底前申請,經核准以每月為一期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起
適用。
(七) 營業人申報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分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應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前辦理,適用本法施行前之營業人申報銷售
額與稅額繳款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特別規定
(一) 國際運輸事業
1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
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
輸事業在其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
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之規定。
2 前款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
人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其在中華民境內由代理人支付之進項
稅額,得由代理人申報扣抵,但以該進項憑證買受人 (抬頭) 載
明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為限。
(二) 免稅出口區之事業
1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
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者,依本法第
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由海
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2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
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應按銷售
額開立統一發票,除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適用
零稅率外,應依法定徵收率計算報繳。
3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機
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與區內其他外銷事業或園區
事業者,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三) 外交機構或人員免稅
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經外交部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與人員,自國外進口貨物
,其免營業稅可併同海關核免關稅時辦理。營業人銷售應稅之貨物
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受人名稱欄載明該
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
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答名,據以適用零
稅率。其銷售價格應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 ( 1+徵收率)
(四)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
查定課徵者,於本法施行前之銷售額,適用百分之一之營業稅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