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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68)財字第119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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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
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
數,免徵遺產稅。


第 3 條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