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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