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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86)台財稅第8618861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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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 依法向內政部、省 (市) 、縣 (市) 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團
      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二  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
    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
    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
    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  宗教團體辦理下列宗教活動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 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
      、喪禮等服務之收入。
 (二) 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三) 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廟 (客) 房之收入,由信眾隨
      喜佈施者。
 (四)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


四  宗教團體之下列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 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 (客) 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 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 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五  本認定要點自查核八十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