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銷品原料貨物稅之記帳與沖帳,均由產製該項原料之廠商申請之。
二 外銷品原料貨物稅之退還,由外銷廠商申請之,但外銷廠商於出口副
報單上註明專供某廠商申請退稅之用者,可由該廠商申請之。
三 提供授信機構書面保證,申請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記帳,其保證書正本
由授信機構逕寄管轄稽徵機關,副本送由廠商備文向稽徵機關申請。
授信機構擔保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記帳,應將其印信及授權簽發保證人
之印章,填具印鑑卡,檢送稽徵機關備查。
四 廠商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
提供擔保之公債,或經財政部認可之有價證券,如為記名者,應依有
關規定背書或辦理設定過戶,並於辦妥記帳後,由經辦機關送公庫保
管,取具收據執存。
五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於獲准具結記帳後,應一次向核定稽徵機關出具全
額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及常年切結書。
六 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其具結記帳之稅額,以該廠商上年度出廠原
料記帳稅額或沖退稅額加計百分之二十為度。
前項記帳額度,應於年度開始前壹個月內,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
三條之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
七 經核准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因未能如期取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下
年度具結記帳之額度者,得先行敘明,申請延期辦理,經稽徵機關核
明,准予暫按上年度核定記帳額度四分之一範圍內具結記帳提用。廠
商申請具結記帳,因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機關尚未查帳核定
,無法取得查帳之證明者,得以管轄稽徵機關簽章之結算申報書為準
。
廠商因增加機器設備,致原核定記帳額度,不敷使用時,得按機器設
備增加比率或生產量增加比率,申請增加記帳額度。
八 廠商申請外銷品原料貨物稅授信機構擔保記帳,稽徵機關應於收文之
日起七日內核定准駁,以書面通知廠商及駐廠員,並以副本連同保證
書影本送授信機構,代替對保。
核准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其每批原料之記帳提用,由駐廠員核准,
實施查帳徵稅廠商,由廠商自行提用。
九 駐廠員收到稽徵機關核准記帳通知,應將核准文號,外銷品原料名稱
、規格、數量、記帳稅額、授信機構名稱及保證書文號等,登入「外
銷品原料貨物稅記帳沖帳登記簿」。
查帳徵稅廠商之提用記帳稅額,應準用前項規定自行辦理。
一○ 廠商提用核准記帳原料時,應填具「外銷品稅款記帳原料提用申報
書」二份,送經駐廠員核明無誤後,以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彙轉主
管課 (科) 核備,一份據以填發記帳完稅照及記帳查驗證。提用原
料,如係自用加工,並不出廠者,應免發查驗證,並於完稅照正面
加蓋「不憑運銷」戳記。
前項填發之完稅照,應於正面加蓋「外銷記帳」戳記,並註明核准
記帳文號、運達地點及委託加工或合作外銷廠商之名稱。
查帳徵稅廠商提用記帳原料,應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自行辦理。
一一 駐廠商核准提用記帳原料,應逐批登入「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記帳沖
帳登記簿」,並將提用申請書依序裝訂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
查帳徵稅廠商,應準用前項規定,自行辦理。
一二 稽徵機關貨物稅主管課 (科) ,應分廠設置「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記
帳沖帳登記簿」,並依下列資料登記之:
(一) 核准記帳文件。
(二) 廠商提用原料文件。
(三) 核准沖帳文件。
一三 廠商經核准記帳後,如因故減少記帳額度應備文送由駐廠員核轉稽
徵機關,准予註銷記帳稅額。
外銷品原料於貨物稅記帳出廠後,因故退貨,經依規定辦理退運手
續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註銷記帳稅額。
前二項核准註銷記帳稅額案件,稽徵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駐廠
員及授信機構。
一四 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記帳稅額之計算,以該項原料當年度七月份核定
之完稅價格為準,並以該項完稅價格,作為繳納業務費與滯報費之
依據,但遇有應行補繳稅款時,仍應依該項原料提用當月份核定之
完稅價格計算應補稅額與滯納金。
一五 廠商申請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應檢具左列文件,送由駐廠員核
轉稽徵機關辦理。
(一) 完稅照或出廠證 (附完稅照或出廠證明細表一份) 。
(二) 出口報單影本 (附出口報單明細表一份) 。
(三) 沖退原料貨物稅計算表一份,及清表四份。
(四) 其他有關文件。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售予在臺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之貨物
,申請沖退原料貨物稅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三、四各款文件外
,並應檢附結售外匯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文。其結售外
匯日期或主管機關核准公文註明交貨日期,視為該貨物之出口日期
。
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如係專案核定者,應檢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公文影本一份。
一六 廠商分批申請沖退原料貨物稅,應按原料提用及成品出口先後次序
,檢送完稅照或出廠證,其不按先後次序,致發生成品出口在先,
原料提用在後之情事者,應不准沖退稅款。
一七 廠商申請沖退原料貨物稅檢附之完稅照或出廠證,以沖退本批外銷
品所需原料數量為限,如有餘額准予保留下批沖退,保留之完稅照
或出廠證以填發日期最後之一張為準。
一八 外銷品出口副報單應以中文或中英文對照載明外銷品及原料之名稱
、規格暨原料產製廠商名稱與地址,如未註明,致發生不能沖退情
事者,由廠商自負責任。
出口副報單應由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加蓋機關印信及簽證日期,並
於出口副報單正面加蓋「本件專供××公司 (廠) 向台北市國稅局
××縣市稅捐稽徵處沖退原料貨物稅之用」戳記。
一九 駐廠員收到廠商申請沖退稅案件,應於收文之日起三日內核明無誤
後簽章轉送稽徵機關辦理。
其因手續不符或證件不齊須令補正者,應於前項限期內退還廠商。
二○ 廠商逾期申請沖退原料貨物稅,發生應繳滯報費時,其申請日期之
認定,以駐廠員或稽徵機關簽收日期為準。退還補正案件,於限期
內補正送核者,以原申請日期為準,逾期補正退核者,以補正後再
申請之日期為準。
二一 核定沖帳案件,其應補稅款及應繳各費,廠商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十四日內繳清,備文檢據送由駐廠員核轉稽徵機關登記備查,其屬
授信機構擔保記帳案件,稽徵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授信機構解除其保
證責任,並以副本通知廠商。
二二 申請沖帳廠商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繳清業務費、滯報費及應補稅款
,滯納金者,應暫停核准記帳原料之提用,並暫停受理以後,外銷
品原料貨物稅申請記帳案件。
二三 廠商申請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如實際用料低於原料核退標準者
,以廠商申報之實際用料計算,並由經辦機關將該項資料送請經濟
部參考。
二四 廠商申請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檢附之出口副報單,記載之外銷
品所用之原料名稱、規格或成份,與所送之完稅照或出廠證記載原
料之名稱、規格或成份不符者,不准沖退貨物稅。但原料之規格或
成份不符,係因機器操作發生之誤差,且在核定之誤差率以內者,
不在此限。未核定誤差率者,應函請檢驗機關鑑定之。
二五 廠商申請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因逾越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報
運出口期限或第三十條但書申請沖退期限,經核定不准沖退稅案件
者,稽徵機關應將所送之完稅照或出廠證及出口報單註銷,不予發
還,其原料稅款如屬記帳者,並應通知廠商限期補繳應納貨物稅及
應收滯納金。
二六 廠商未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核定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者,得申
請逕按外銷品內含原料重量核退原料貨物稅,不計加工損耗。
二七 廠商因改組、合併或轉讓而變更組織者,原申請記帳尚未沖銷案件
,經授信機構之同意另具保證書及新組織具結承受者,得報請稽徵
機關改以新組織名義記帳並依法辦理沖帳手續。廠商因改組、合併
或轉讓而變更組織者,其新組織尚未經工商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
得經授信機構之同意,報請稽徵機關准予暫以舊組織名義辦理外銷
品原料貨物稅記帳及沖帳手續,新組織經核准登記後,其暫以舊組
織名義申請記帳尚未沖帳案件,並得由新組織名義申請辦理沖帳手
續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因改組、合併或轉讓而變更組織者,得依前二
項規定辦理,並免附授信機構保證書。
二八 稽徵機關應於記帳原料屆滿外銷期限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催請廠商
辦理沖帳手續,並以副本抄送授信機構、外銷期限屆滿後,逾半年
尚未申請沖帳者,稽徵機關應於該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通知廠商限期兩週內補稅,並以副本抄送授信機構,逾期尚未補稅
,應即向授信機構追繳。其屬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應即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二九 外銷品原料加工成品外銷期限,自完稅照或出廠證填發日起算。其
屬記帳原料在外銷期限內補稅,復加工外銷者,其加工外銷期限,
仍以原記帳完稅照或出廠證填發日起算。
三○ 廠商遺失繳現完稅照或出廠證者,不准退還原料貨物稅,遺失記帳
完稅照或出廠證者,其檢附之出口副報單內載原料名稱、規格及合
作外銷廠商之名稱、如與申請記帳時申報之內容相同者,准由廠商
具結後依法沖帳。
三一 稽徵機關每月辦理外銷品沖退原料貨物稅情形,應於次月十日前依
規定表式填報上級機關。
三二 外銷品沖退原料貨物稅所用各種書表格式,由臺灣省財政廳會同台
北市國稅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