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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84)台財字第403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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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對符合左列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
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
    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
    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
    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
    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
    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
    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
    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者。但依規定免辦申報者,不
    受本款之限制。
前項第六款前段所定財團法人,其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尚未完成登記設
立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對之捐贈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中者,該款之所得
,係以其設立當年度之所得為準。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